日本吞并琉球指的是1872年至1879年期间大日本帝国废除并吞并琉球国、设置冲绳县的一系列历史事件。明治时代日本政府将此事称为“琉球处分”(日语:琉球処分/りゅうきゅうしょぶん ),其中设置琉球藩为“第一次琉球处分”,设置冲绳县为“第二次琉球处分”。
八瑶湾事件后,1872年2月12日(旧历1月5日),奈良原幸五郎(奈良原繁)、伊地知贞馨向鹿儿岛县报告称琉球王府对此事的处置失当。同年7月5日(旧历5月30日),大藏大辅井上馨建议将“琉球国的版籍收回”。6月2日,正院对此予以承认,以“如此暧昧之事不得不要予以匡正。此之处分应该如何”(如此曖昧の事匡正せざるべからず。之を処分する如何して可ならん)进行下问,此是明治政府第一次使用“处分”一次。作为回应,外务省提出了三条:一,停止与外国的私交;二,将琉球王尚泰列为华族;三,册封尚泰为琉球藩王。
7月26日(旧历6月21日),鹿儿岛县派官员来到琉球,将催促琉球派人去东京庆贺明治维新的命令传达给伊地知贞馨。尚泰王派遣尚健(伊江王子朝直)、向有恒(宜湾亲方朝保)、向维新(喜屋武亲云上朝扶)等人组成庆贺使节团赴日本。8月30日(旧历7月27日)到达鹿儿岛,9月16日(旧历8月14日)到达东京。10月16日(旧历9月14日),明治天皇宣布册封尚泰为琉球藩王,位列华族,将琉球国降格为琉球藩。10月22日(旧历9月20日),赐予尚泰王新货币和纸币三万日圆。
10月30日(旧历9月28日),琉球的外交权被移交日本外务省。11月20日(旧历10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替琉球偿还的负债20万两。但琉球王府为了维持自己的主体性,拒绝了这个提议,以大藏省为担保人,自东京国立银行低息贷款20万日圆来偿还债务。
1875年5月13日,日本决定派松田道之前往琉球。29日,下达让松田道之废止琉球王府由清朝册封的命令。7月10日到达那霸,将明治政府的书简交付给在首里城内的毛凤来(富川亲方盛奎)、毛有斐(池城亲方安规)、向居谦(浦添亲方朝昭)三位三司官。断绝与清的外交关系遭到尚泰王的断然拒绝,尚泰王派毛有斐和马兼才(与那原亲方良杰)等赴东京交涉。日本不准其请,更剥夺琉球的审判权和警察权,将其划归内务省管辖。尚泰王派遣向德宏(幸地亲方朝常)、林世功(名城里之子亲云上春傍)等赴清朝交涉,又向西方列国驻清和驻日本的公使分别致书要求交涉。在东京的琉球大臣也多次请愿。
1879年1月26日,松田道之再次来到琉球,敦促尚泰王中止与清朝的外交关系,但再度遭到拒绝。3月27日,松田道之第三次来到琉球,此次带来了日本军队300余人、警官160余人强行进入了首里城,宣布废除琉球国的命令。尚泰王闻讯忧惊而病,以尚弼(今归仁王子朝敷)代理事务。向居谦等三司官向松田交涉,遭到拒绝。4月4日,日本在琉球之地设置冲绳县,任命锅岛直彬为冲绳县知事。琉球国自此正式灭亡。
琉球被日本吞并引发清朝与日本的外交纠纷,清朝一直主张恢复琉球王的社稷,是为琉球案。反对日本统治的琉球人纷纷流亡清朝。直到清朝在甲午战争中败于日本,将台湾割让予日本之后,才不再重提琉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