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千年版权法(英语: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是一个美国著作权法律,它实现了两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6年通过的条约。它以刑事犯罪立法的形式禁止了受著作权保护(通常是受“数字内容权利管理,DRM技术控制”)的技术、设备或服务的生产与传播,以及绕过DRM本身的行为。此外,DMCA还加大了对于互联网侵权的处罚。1998年10月12日,美国参议院全票通过了该法,随后,时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在10月28日签字使其正式成为法律。DMCA修订了美国法典中的第17条,延长了“著作权”的范围,同时限制了在线服务提供商为其用户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DMCA的第一部分,WIPO著作权条约及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执行法案(WIPOTI)(英语:WIPO_Copyright_and_Performances_and_Phonograms_Treaties_Implementation_Act)。该法案对美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以符合WIPO在1996年12月通过的“著作权条约”和“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条约含两个内容,其一涵盖了美国的副本复制预防法规中的几个条约。关于该法案的这一部分以及进一步分析,请参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及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执行法案。
其二则是所谓的DMCA反规避法案。其规定作用于反拷贝系统(也叫“技术保护措施”),并要求所有的模拟录像机支持由Macrovision(现乐威公司)提供的内建防拷贝系统。这无疑使当时的Macrovision在此方面获得了垄断权。
DMCA的第二部分,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定法(OCILLA),为在线服务提供商(OSP,其中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创建了一个“安全港”,对符合其特定要求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OSP必须遵守其准则,并在收到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要求索赔的通知时及时阻止用户访问涉嫌侵权的材料(或将其从自己的服务器中删除)。OCILLA还便于法院向OSP签发传票,要求其提供其(侵权)用户的身份。
DMCA的第三部分修改了著作权 第117条,使得修理电脑时,可以获得暂时、有限的副本。它在麦系统公司起诉山顶电脑公司(991 F.2d 511,1993年第九巡回法院判决)一案中首次得以运用
DMCA的第四部分包含各式各样的规定:
DMCA第五部分添加了第1301号至第1332号条例以保护独一无二的原始设计。 (此前这些设计并没有受著作权法保护).
除了“安全港”和豁免章程的明确规定,17 U.S.C. 1201(a,1)规定国会图书馆对访问规避的材料有豁免权,并用于非侵权用途。这些豁免规则每3年修订一次(先前的将被作废),首先在社会征集意见,然后经过听证会通过后确立。
现行的豁免条约在2010年7月被通过,详细内容请参见美国著作权局官方网站(英文版)。
现行法律对于网站链接至侵权内容的行为是否侵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已有部分下级法院对这种情况做出了较为狭义的规定。一是在某网站收到强制令后仍然试图链接该网站,二是故意链接受DRM保护的材料。在美国,尚未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先例。
目前关于DMCA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同时2015年9月被揭发的福斯汽车排放造假丑闻,在行车电脑中植入可规避官方检验的软件,在官方检验时自动调整相关参数以通过废气排放标准,但实际上这些车辆排放的废气全都超标10至40倍,也是可能因为利用这个法案保护了该特殊软件,涉案车的车主甚至连美国政府都无法查软件内容。
英语维基文库中与本条目相关的原始文献: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