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网络视听许可证),是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批并签发给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在中国大陆地区提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政许可证件。
在中国大陆地区提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外资企业)都必须获得这份前置许可文件,方能对公众提供服务。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依据时任广电总局局长王太华、时任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于2007年12月20日签发,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公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经初审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电行政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广电行政部门,转报给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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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通告称,新浪微博、AcFun、凤凰网等运营单位,在不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状况下,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并大量播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时政类视听节目和宣扬负面言论的社会评论性节目,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的有关规定,要求上述单位关停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进行全面整改。
2014年4月24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发布通报称,新浪网视频频道因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决定拟吊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依法停止其从事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