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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授权法
✍ dations ◷ 2024-11-05 22:50:36 #1933年授权法
《授权法》(德语:Ermächtigungsgesetz),正式名称是《解救人民与帝国苦难法》(Gesetz zur Behebung der Not von Volk und Reich),在1933年3月23日由德国帝国议会(英语:Reichstag (Weimar Republic))修宪通过。在国会纵火案后,执政的纳粹党藉国会重新选举取得更多席位,并在认定共产党非法的前提下,完成三分之二国会议员通过的合法修宪程序,容许时任德国总理的阿道夫·希特勒和他的内阁可以不需要议会而通过任何法案,为其建立独裁政权铺路。虽然《授权法》违反自由民主、权力分立等《威玛宪法》意旨,但后者消极的审查机制却无力裁定《授权法》违宪。当时德国国会因应战后经济萧条、巨额赔款所造成的社会不安及动荡,数次制定法律授权政府处理,效期数月不等,并向国会报告。然没一政党拥有国会过半数席次,内阁更迭,议事立法效率不彰,多次由联邦大总统出面发布紧急命令替代法律、甚至不惜以解散国会要胁,组成“总统内阁”(Präsidialkabinett)稳定政局。1932年就发布59道紧急命令,而国会仅通过5项法案。《威玛宪法》第76条规定修宪得用立法手续,须有帝国议会法定人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之赞成,再经帝国参议会(Reichsrat)投票数三分之二赞成,始得成立。1932年11月6日帝国议会选举,选举结果584席中,纳粹党占有196席;德国社会民主党是议会中第二大党,占有121席;第三大党德国共产党,占有100席,后两党坚决反对通过《授权法》,希特勒说服兴登堡解散国会于翌年重新选举。1933年2月27日德国国会大楼失火,随后戈林立即宣称这起纵火案是共产党人干的,在3月1日宣布共产党意图暴动,因此为非法。1933年3月5日帝国议会重新选举,先前已利用国会纵火案,大肆逮捕共产党及压迫社会民主党人士。选举结果647席中,纳粹党赢得了288席,社会民主党取得120席,共产党虽然被列非法,仍取得81席;纳粹党加中央党(73席)席次虽过半数,但没有能达到2/3仍不足以修宪,于是威胁利诱国家人民党及天主教中间党支持。3月23日通过法案时,“81名共产党议员全数缺席、不列入法定人数”。而缺席原本等同于弃权,仍需计入总席数,实际是宣布当选的81名共产党议员资格无效,但并未对空出的议席重新选举,或是按“缺席”计入总席数,而是抹掉了这81个议席,将总议席数减为566个。虽然社会民主党仍不合作,26位缺席、出席94名均投反对票,已势单力薄。帝国参议会由各邦政府派代表组成,在纳粹整肃异己后,对此修宪案是一致通过。帝国议会制定以下达成宪法修正案要件的法律,经帝国参议会同意后公布:第一条 帝国法律除宪法规定手续外,可由帝国政府制定之。包括宪法第85条第2项(依法编列预算)和第87条(依法举债)所指的法律。第二条 帝国政府制定法律只要不影响帝国议会与帝国参议会制度,可不受宪法之限制。总统的权限不变。第三条 帝国政府法律由总理制定之,并发布于帝国法律公报(Reichsgesetzblatt)上,除另有规定外,公布翌日起生效。不适用宪法第68至77条之规定(国会立法)。第四条 帝国与外国条约涉及立法事项无需帝国议会同意,帝国政府得采行必要的法规实施之。第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至1937年4月1日或现在帝国政府被取代时失效。1934年1月30日通过《帝国重建法》(Gesetz über den Neuaufbau des Reichs)规定政府可制定新宪法;同年8月2日总统兴登堡去世,总理希特勒兼职成为元首,时任内政部长威廉·弗利克因应大德意志提出新宪法取代《授权法》构想,但希特勒宁用《威玛宪法》第48条紧急处分权力维系统治,故予以回绝。1937年《授权法》效期届满前,弗利克等欲将紧急状态转为常态法制化又提出“帝国立法法案”(德语:Gesetz über die Reichsgesetzgebung,英语:Law Concerning Reich Legislature,日语:ライヒ立法に関する法律)如下:第一条 帝国法律由元首兼帝国总理发布。法律基于帝国部长提案、帝国政府评议之。第二条 帝国法律由元首兼帝国总理裁可、帝国法律公报公布之。希特勒在1937年1月26日内阁会议上,则以“除非国家基本法律精简到学童足以牢记,才有助于修正整个帝国立法程序。”再度拒绝,而采延长《授权法》效期方式。原规定效期四年,在效力届满前由国会分别于1937年1月30日、1939年1月30日延长一次,1943年5月10日以元首命令(Führererlass)再延长一次至纳粹政权覆灭。1945年9月20日,盟国管制理事会通过第1号法规废止《授权法》等纳粹法律。本法效力位阶,当时及日后学者多认为按修宪程序,在《威玛宪法》架构下与其抵触者失效;曾支持纳粹政权的著名法学者恩斯特·鲁道夫·胡伯(英语:Ernst Rudolf Huber)和卡尔·施米特则主张那时《威玛宪法》已消灭。若依卡尔·施米特的“宪章”(Verfassung)、“宪律”(Verfassungsgesetz)理论,纳粹以《授权法》将《威玛宪法》制宪意旨核心,即“宪章”的民主原则、权力分立、人民权利保障等法治国根本性规范全数推翻,已超出修宪范畴,虽为时效性紧急法案,但实质上与制宪无异。另外,《威玛宪法》过度消极的违宪审查机制,无法对《授权法》是否合宪作出解释及裁决。在授权期间国会无立法权,亦无须总统签署,只要内阁通过公布于公报上即生效的“政府法律”(Regierungsgesetz),政府可自订法律不受限制,因此将纳粹定为国家唯一合法政党,总统职务于兴登堡去世后与总理合一为元首等,遂行独裁统治。二战后,德国牢记《威玛宪法》毁坏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如下:帝国议会遭纵火后移至克罗尔歌剧院开议,希特勒在台上演说推动法案。《授权法》文本第1页《授权法》文本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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