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城市是指将地域或政治上没有关联的城市联系起来,以期促进相互间的人员接触和文化联系,并且这样的联系并不局限于城市之间,在县、地区、省(自治区)和其他国家以下的行政区之间都可以进行。
黑龙江省及其下辖的各城市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再经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确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后,可以与国外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1][2]。友好城市之间可以开展在经济、科技、教育、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环保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及其下辖各地、县级行政区已与36个国家建立97对友好城市。其中,亚洲有6个国家、21对友好城市;北美洲有2个国家、9对友好城市;南美洲有2个国家、2对友好城市;欧洲有22个国家、58对友好城市;大洋洲有2个国家、4对友好城市;非洲有2个国家、3对友好城市。省级友好城市有26对,地级友好城市有69对,县级友好城市有2对。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的列表中的信息均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供的信息汇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