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目是关于在广州市内的历史建筑的介绍。
历史建筑于共和国时代,是根据国务院总理2008年签署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定义的,其授权市与县政府对辖境内除文物保护单位与被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外,确定公布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成为历史建筑。而2013年开始施行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确定市政府所建立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需要再报省政府核定后方可公布。
根据2014年施行的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认定历史建筑的标准是:
建成30年以上的建(构)筑物并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被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成为历史建筑:
而对建成不满30年而符合上述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成为历史建筑。
但该《保护办法》于2018年12月26日被废止。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结合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1999年广州初成立名城办公室,隶属广州市政府,到2004年,名城办被划归广州市文化局,部门级别降级,对历史建筑就有监管漏洞。直到2010年,名城办又被划归广州市规划局,更名为名城保护处。名城保护处并没有执法权力,需要通过所辖区域的城管部门来执法,在历史建筑的拆留问题上,部门之间沟通存在一定问题。专家认为部门职权应该再扩大从而有所发挥。
另一方面资金短缺。未成为文保单位的历史建筑无法得到省政府财政拨款,除非社会捐赠或企业赞助,否则根本无法获得资金进行保护和修缮。2015年时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列明私人物业的历史建筑修缮,可提供补助不低于两成。2017年由重组后的市国土规划委制订,公布了广州历史文化街区等保育区域的保护责任人名单,多为属地镇政府、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等。但仍有疏漏,无法遏制部分历史建筑持续被清拆的势头。第一批被评定的历史建筑之一的珠光路侨商楼在2019年5月,粤海地产方面在修复工程批前公示期间,擅自清拆剩余外立面,遭到舆论关注与质疑有关保护机制欠缺监管与惩戒。
2016年6月21日公布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提名,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文物管理和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第三批88处建筑确定为广州市第三批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