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语(英语:Law French)是一种古老的语言,最初基于古诺曼语(英语:Old Norman)以及盎格鲁-诺曼语,但渐渐受到巴黎法语(英语:Standard French)以及后来英语的影响。这种语言自1066年诺曼征服英格兰起,被采用为英格兰的法院法律用语,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及爱尔兰的法院当中持续使用几个世纪。虽然法律法语作为一种叙事体法律语言而言已经过时,但许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官与律师仍会使用许多个别的法律法语术语。
已知最早以“法语”(即盎格鲁-诺曼语)论述英格兰法律的文件,可追溯自13世纪的第3季,包含了2份特定的文件。第一份文件为《牛津条例》(1258年),第二份文件则为《重要判例集》(,约1250年至1270年),为一份法律原则及简要判例的收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