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化他人(英语:generalized other),又称概化他人、类化他人,是由乔治·贺伯特·米德提出的社会科学概念,并主要用于符号互动领域。通常的概念是:在某一特定社会里,一个人对自己的行动和想法的期望与他人相同,并因此表明其作为一个共享社会体系的代表成员与他人之间的关系。
米德认为给予个人自我统一感的组织化社区或社会团体,均可称为是概括化他人;概括化他人的态度即是整个社区的态度。社会过程即是透过概括化他人的形式而影响个人的行为,换言之,社会藉概括化他人控制和约束个别成员的行动。概括化他人是探讨个人如何从参照团体中选择适当的角色,根据抽象的原则评断自己的表现,并形成稳健统整的自我形象。
当一名演员试图想像他人对自己的期望时,他便是站在概括化他人的视角。
米德对概括化他人的概念与亚当·史密斯关于中立旁观者的想法相联系,后者源于早期约瑟夫·艾迪生和爱比克泰德的想法。
亚当·史密斯写道:“我们设想自己行动时有一个完全公平公正的人在场,而这个人……通常只是个男人,一名中立的旁观者,他对我们行为举止的看法,跟我们所认为的他人的看法一样漠不关心。”
米德认为每一个人的自我是由社会经验之中逐渐发展而成的。自我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个人的自我由特定他人或团体对自己的特殊态度所形成,譬如儿童从父母的期望、眼神或言语,想像自己即是父母所期望或描述的自我;此一时期的父母或特定的他人、团体等,均是个人成长历程中的参照团体。自我发展的第二阶段,个人的自我不仅是由父母、其他特定他人或团体的期望或态度所形成,而且是由个人所综合归纳的周遭社会的共同价值、信念与态度,亦即所谓“概括化他人”所形成。
米德首先对比了“幼儿时期的角色扮演和假装的经历”与“有组织的游戏”之间的差异。其中一个角色只是简单地被另一个角色取代,没有任何连续性。他说:“在后者中,儿童必须得知所有参与游戏的人的看法。” 他认为有组织的游戏是构成成熟自我意识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实现的方式只能是学习如何反应和理解,他人对(改变)与自己有关的共同许诺的态度:即“概括化他人”。
米德辩论道:“在游戏中,有一个组织化、概括化的他人,这是由儿童自然发现的……例如,假设有一个球队作为社交团体,则‘概括化他人’即为球队——就其进入球队而言——作为一个有组织的过程或社交活动——进入到球队每个成员个人的经历。”譬如儿童在游戏之中,先是模仿成人而扮演父母、亲人、警察、医生、法官、工人,继而发展游戏的规则,各种规则的服从便是概括化他人的作用。
透过以未知他人的视角观察事物,儿童可能最终得以具象化他人的意图和期望,且看待他(自己)时从他人的观察点出发——概括化他人的观点。
“概括化他人”的看法即为更大社群的看法。据米德所言,概括化他人是我们与社会联系的媒介。
作为一个概念,“概括化他人”大致与佛洛德学说的“超我”的构想相同。它也被拿来跟雅各·拉冈对“父亲之名(英语:Name of the Father)”的用法对比,为第三方由所有人类互动中的社会习俗、法律和语言的存在所建立的。它也与巴赫京假定以接收和理解人类沟通的“非常受话人”(superaddressee)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