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廉三(1841年-1912年),字廙轩,一字廙仙,浙江省绍兴府山阴县(今属绍兴市)人,清朝政治人物。
曾祖俞圣文、祖父俞芳亭、父俞星若均为幕僚。
俞廉三二十岁之后投效山西戎幕,曾参与防河之役,升官武乡县知县。历官太原知府。光绪十五年(1889年),补冀宁道,再迁湖南按察使,授山西布政使。官至湖南巡抚,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七月爆发湖南辰州教案,英国传教士步邵祖、罗国全被杀,贺金声率众起义,被俞廉三诱杀。二十九年冬,迁山西巡抚,但俞廉三不想再栈恋官场,称疾辞归。过武汉时被湖广总督张之洞慰留。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以候补侍郎充修订法律大臣,协理开办资政院事务。奏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清政府还裁可实施法部奏呈的《民刑事诉讼费暂行章程》。宣统元年(1909年)闰二月,补授仓场侍郎。1912年2月卒于天津。谥敏僖。
徐锡麟是俞廉三的侄子,俞廉三曾向安徽巡抚恩铭推荐徐锡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