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权

✍ dations ◷ 2024-12-24 01:23:27 #美国联邦制,美国政治史

干预权是声称美国的州有权反对其认为联邦政府违宪的行动。

按照干预论,一州被认为有权在联邦政府和本州人民间,通过行动来阻止联邦政府强制(实施)该州认为违宪的举措,进行干预。在1958年的库伯诉亚伦案(英语:Cooper v. Aaron)中,美国最高法院明确否定了干预权。美国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一直认为,宣布联邦法律违宪的权力属于联邦司法机构,而不属于各州。法院认定,被援引以阻碍联邦法律执行的干预论是无效的宪法学说。

干预论跟废止论的提法很接近,废止论认为各州有权废止那些被认为不合宪的联邦法律,并有权在各州边界内阻止此类法律的执行。

尽管干预权和废止权颇有相似,但仍有一些差异。废止权是一州单独的行动,而干预权被认为各州采取的联合行动。

废止权是一个州将一项联邦法律判定违宪的声明,并伴随有该法律无效且在该州不会执行。干预权也涉及一州将一项联邦法律判定违宪,但干预权最初被构想为并不会导致该项联邦法律在该州不会执行。相反,法律将仍旧被执行。因此,干预权可被视作比废止权更温和(的版本)。

一旦某项联邦法律被某州视作违宪,那该州可以采取诸多种“干预”行动。这些行动包括跟其他州沟通这项违宪法律,尝试获得其他州的支持,向联邦国会请愿撤销该项法律,向国会提交宪法修正案,或召开一次宪法会议。

干预论和废止论经常被一同并提,并且很多同样的准则可同时适用于这两项理论。实践上,"废止"和"干预"这两个术语经常被不加区分地使用。约翰·卡德威尔·卡尔霍恩指出这两个术语可互换,表示:“被弗吉尼亚如此郑重宣称的干预权,无论其被如何表述,州权、否决权、废止权,或其他称呼——我认为这是我们制度的最基础原则”。 在1950年南方反对学校取消种族隔离运动当中,很多南方州尝试以此称呼的《干预法》来保护其施行种族隔离的学校,倘若《干预法》有效的话,将会起到废止(联邦法律)的效果。

这些《干预法》不管是被贴上“干预法”还是“废止法”的标签,都受到法院的严厉打击。

干预权在由詹姆斯·麦迪逊所草拟的《弗吉尼亚决议案》中初次出现,他写道:

本大会明确和强制性地宣布,考虑到联邦政府诸权是由各州作为缔约方的契约所产生;受到缔结契约方式的明确意义和意图的限制;由于联邦政府诸权乃由契约所列举诸权之授予,倘若(联邦政府)故意、明显和危险地行使该契约未授予的其他权力,则这些权力将不再有效。作为该契约缔约方的各州,为维系各州在其各自范围内本留给各州的诸权限、诸权利和诸自由,有权利并有义务干预之,以阻止恶果蔓延

按此陈述,麦迪逊断言各州“有连带的义务来干预”,以制止因为一项来自联邦政府“故意、明显和危险的”的违宪举动带来的危害。麦迪逊并未特别说明这种干预权具体行动的法律程序性细节,也未澄清干预权将有怎样的后果。《弗吉尼亚决议案》,与同时代的《肯塔基决议案》不同,并未断言各州可判定一项联邦法律无效.

因此《弗吉尼亚决议案》有时被认为比《肯塔基决议案》更温和,而在《肯塔基决议案》中断言一州可废止违宪的联邦法律。

没有别州接受《肯塔基和弗吉尼亚决议案》。七州正式拒绝了肯塔基和弗吉尼亚州(的决议案)。 其他三州通过各自决议表达了反对。至少六州回应了这些决议,持有的立场是国会行动的合宪法性是联邦法院的问题,而非各州议会。例如,佛蒙特州的决议表述:“佛蒙特州的州大议会高度反对弗吉尼亚州的大议会决议,因为该决议在性质上违宪,并且其举动带有危险趋势。”并非各州议会有权决定由联邦政府制定之法律是否合宪;此种权力唯独由联邦司法机关享有。

1800年,弗吉尼亚议会发布了一份报告回应了(各州)对《弗吉尼亚决议案》的批评。麦迪逊撰写了这份1800年的报告。麦迪逊承认了《弗吉尼亚决议案》的每一部分,并再次重申当其认为一项联邦法律违宪时,各州有权干预。他解释说,一州的干预行动与宪法的司法阐释不同,没有法律效应。但是,当各州干预并声明一项联邦法律违宪时,这些声明则“是观点的表达,并不伴随其可能产生的任何效果,仅仅是提供反馈”。司法部门的表达,在另一方面,则具有强制性的立即效果。

麦迪逊解释道,各州表达(对联邦法律)的违宪目的在于组织对联邦法律的反对,并争取其他州的协作(以反对该项法律)。麦迪逊说各州可以采取不同种类的联合行动来改变形势,比如联合要求国会撤销该法律,指示各州参议员提交宪法修正案,或者提议召开宪法会议以修宪。

在19世纪30年代的抗税危机(英语:Nullification Crisis)当中,麦迪逊进一步解释了他草拟的《弗吉尼亚决议案》当中的干预论的概念。麦迪逊否认任何单个州有权最终决定一项联邦立法是否合宪。麦迪逊写到,“但是,从任何角度来看,联邦(合众国)法律的废止都不可能像现在所主张的那样,(其权力)合法地属于作为宪法缔约方之一的单个州;州不能公开宣布不再遵守宪法。” 一个更明显的困难(矛盾)在于,(干预权)或许是更致命和无法想象的无政府状态的入口。 相反,麦迪逊设想的干预权将是“各州的一致和合作的干预,而不是一个州的干预权。”麦迪逊认为,干预将涉及一些州间的联合行动,如修改宪法。

在19世纪,一些州以干涉权或废止权威胁或试图废止联邦法律。这些州经常援引《弗吉尼亚决议》并使用干预权的语言,甚至他们经常试图和废止(联邦法律)来威胁。这些干预权尝试无一被法律认可。

从1809年开始,最高法院对一系列案件中的各种干预权和废止权的企图作出裁决。

南北战争结束了大部分干预权的企图。

1950年代在联邦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种族隔离违背宪法后,一些南方州试图干预。在南方各州的很多人民强烈反对布朗案判决。他们认为 布朗案决议是一项违宪判决,削减了各州的权利,并且各州有权阻止其判决在南方边界内强制执行。詹姆斯·基尔帕特里克,Richmond News Leader的一位编辑,写了一系列社论敦促“大众抵抗”学校的取消种族隔离。基尔帕特里克重新提出了各州干预的观点,将其作为抵制联邦政府行动的宪法基础。

至少有十州通过干预或废止意义上的法律,尝试阻止在其学校的取消种族隔离。阿肯色州通过了几项法律,以试图阻止在其学校的取消种族隔离运动。联邦最高法院,一致决议,各州政府无权废止布朗案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布朗”案判决及其实施既不能由州立法者、州行政人员或司法官员公开和直接宣布无效,也不能由他们通过巧妙或巧妙的回避隔离计划间接宣布无效。 另外,Cooper v. Aaron案 直接认为,州试图废止联邦法律是无效的。

一个相似的案件来自路易斯安纳的干预法,最高法院维持了 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拒斥了干预权。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 重述了干预权的理论,并发现在联邦宪法中并未给干预论留有基础。联邦地区法院陈述:“结论非常清楚,干预权并非是一种宪法学说”。认真地看,干预权是对宪法权威的非法蔑视。否则,“这只不过是一场抗议,一个让立法者释放蒸汽以缓解紧张局势的逃生阀。”无论是庄严的还是精神的,干预决议都没有法律效力。

1963年8月28日,马丁·路德·金于华盛顿特区林肯纪念堂前其著名的《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说中有提及干预权和废止权。

我有一个梦想,梦想有一天,阿拉巴马能有所改观,尽管(现在)种族主义分子横行,尽管该州州长仍满嘴充斥着干预权和废止权的词句,但有朝一日,那里的黑人男孩和女孩将能够与白人男孩和女孩情同骨肉,携手并进。

最近几个州的立法机构提出了干预权和废止权。一些议员认为,各州应该利用这些理论来宣布国会某些法案违宪,特别是包括2010年的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一些州的立法机构已经提出干预或废除相关的法案。反对者回应说,干预论不是一个有效的宪法学说,且已经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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