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女性主义(英语:State feminism),是以国家力量支持或创造的女性主义。自1880年代,挪威便有政府支持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传统。挪威女性主义者赫尔内斯(英语:Helga Hernes)便在1987年论文〈福利国家与女力:国家女性主义论文集〉(英语:)正式提出术语“国家女性主义”。而其他北欧国家亦有政府支持的性别平等政策,即北欧模式。
在另个语境中,不同于前述北欧等西方国家,国家女性主义或指国家规范其女性主义政策,禁止非政府组织倡导的其他女性主义项目,通常指中东国家世俗主义政策下强制的国家女性主义。
1987年,挪威政治学家赫尔内斯(英语:Helga Hernes)创造“国家女性主义”。 1980年代的女性主义者们重新思考政府在改善妇女生活可能发挥的作用。 作为系统,国家可以支持不同阶级、性别和“种姓”的利益。 它还可以支持在政府或社会中获得不同程度支持的各种项目。 国家女性主义理论源自北欧诸国及其性别平等政策。1970年代至80年代,北欧的女权组织成功地呼吁政府实现性别平等。 同时,许多行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从而进入公共领域。 赫尔内斯视此过程为走向“女性友好”国家的方法论,及“国家女性主义”的滥觞。 赫尔内斯指出,在这些国家中,自由福利政策的提高与立法机构中女性代表比例提高呈正相关。
1995年,McBride与Mazur为首的学者们成立“性别政治与国家研究”(Research Network on Gender Politics and the State, RNGS)团队。 RNGS 试图澄清国家女性主义的概念,最初定义为“当妇女政策机制以妇女运动行动者的盟友,实现政策目标和使女性进入决策圈的程序”。 随着RNGS对1960年至 2000年代之间“热点议题”的讨论,系统化的国家女性主义理论框架成形。
国家女性主义,关注政府在推动性别平等价值观的政策议程及执行过程。 McBride 和 Mazur 区分了两种源自政府机关内运动的国家女性主义:“运动中的国家女性主义”和“转型中的国家女性主义”。 运动中的国家女性主义,是政府回应妇女运动,制定“基于性别意识、妇女团结和妇女的需求”的政策。 国家女性主义理论定义运动中的国家女性主义需有两项要素,“基于女性考虑自身与社会关系而发展的性别意识论述;以及公共领域中代表这些论述的行动者”。 转型中的国家女性主义,是国家内部已变成“明确的女性主义”,并努力实现完全的性别平等。
McBride 和 Mazur,进一步将国家女性主义区分成“高程度、中程度和小程度”。 将赫尔内斯的国家女性主义理论定义为高程度的国家女性主义 ,即国家女性主义与政策机关相联结。 中程度的国家女性主义,采取Threlfall的定义:“自下而上的冲撞与自上而下的整合政策相互作用”。 中程度的国家女性主义定义了不在国家之中的女性与女性官僚间的互动,女性能够参与政策议程和政策目标。 最后,小程度的国家女性主义有4种类型:A型,是民选政府采纳“议题女性主义者”的要求;B型,是非民选领导者采取有利妇女的政策;C型,是民选官员制定支持女性的政策;D型,是“创立妇女政策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