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第11章(英语:Chapter 11, Title 11 of the U.S. Code),是美国法典破产法一个章节。第11章的破产程序适用于所有实体,不论是公司、合伙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或者是个人。主要使用此章节的是公司实体。
在美国破产法下,实体可以根据此章进行破产重组。与破产法第11章相对,破产法第7章规定了破产清算的程序,尽管破产法第11章也包含了清算的规定。破产法第13章则为大多数个人提供了重组程序。
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企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联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法第七章或第十一章的破产保护。
在破产法第七章中,企业(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企业停止经营,破产管理人(trustee)出售其所有资产,然后将收益分配给债权人。如有剩余金额,则会返还给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
在破产法第十一章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作为 "占有债务人",仍以占有产业的债务人(Debtor in Possession)的身份控制着企业的经营活动,并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辖。
第十一章破产将导致债务人的三种结果:重组、转为第七章破产或被驳回。为了使第十一章债务人重组,债务人必须提出重组计划,并获得法院确认。重组计划的用意是使包括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等主要利益相关者,达成自愿妥协。大多数第十一章破产案件的目的是确认重组计划,但这目标不一定能实现。
如果债权人都同意重组计划,并且得到法官批准,那么该计划就可以得到确认。破产法第1129条,要求破产法院批准该计划并使其对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之前,必须做出某些结论。最主要结论的是该计划符合法律,并且是善意提出的。法院还必须认定重组计划是可行的,既除非计划另有规定,否则该重组计划不能导致破产实体在未来进行进一步重组或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