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亚(英语:Novia,1977年8月7日-),台湾模特儿、女演员。实践大学服装设计学系毕业。担任学校毕业展模特儿被挖掘出道。
释字第745号解释通过起因于林若亚于2006年申报所得税时,认为自己2005年的"执行业务"收入30万元全都花在治装等支出上,等于没有赚到钱。因此以“执行业务所得”列举、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但国税局依“所得税法”认为她的收入是领取经纪公司薪水,属薪资所得,不得列举扣除;仍要求补税5万余元,林若亚不服申请复查被国税局驳回。于是向桃园地院提出行政诉讼,承审法官钱建荣认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有争议,主动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于2017年2月8日作出释字第745号解释,宣告“所得税法”相关法条违宪,相关机关应从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检讨修正。大法官宣告违宪的“所得税法”系指第14条第1项第三类第一款及第二款、同法第17条第1项第二款第(三)目之2。违宪系指的是如果是为了挣钱所付出的“必要费用”超过12万8千元时,相关规定并未准许民众以列举方式申报扣除之条文内容,与宪法第7条平等权保障之意旨不符。须2年内检讨修正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