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表现(英语:Gender expression),包括性别气质,是指特定文化背景下与某种性别相关的人的行为、举止、兴趣和外观方面,特别是与女性表现或男性表现有关的类别。这也包括性别角色。这些分类依赖于对性别的刻板印象。
性别表现通常反映一个人的性别认同(他们对自己性别的内在感觉),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性别表现与性倾向和出生指定性别两者是分开且独立的。一种类型的性别表现,对于外部性别感知被视为非典型的,这些人士可能被描述为非常规性别。
在日惹原则中使用了性别表现一词,该原则涉及在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现和性别特征方面在国际人权法的应用。
性别表现与性取向并不一定是有关连的。不论一个人真实的性别表现,男同性恋者常常被曲解为女性化的,女同性恋者常常被曲解为男性化的。这些信念可能导致人们根据其性取向误解个人的性别表现。Stacey Horn针对青少年的一项研究,显示出不以出生时的指定性别表现自己的同性恋者被认为较不可以接受。以指定性别表现自己的个人通常较少受到社会骚扰和歧视。另一方面,性别表现女性化多过于男性化的男异性恋者最容易受到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