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特伯雷的安瑟莫

✍ dations ◷ 2025-05-02 13:12:22 #1033年出生,1109年逝世,神学家,经院哲学家,坎特伯里总教区总主教,基督教圣人,12世纪哲学家,11世纪哲学家,教会圣师,意大利神学家,无神论批评者

安瑟莫(Anselm,1033年-1109年4月21日),又译安瑟伦,天主教译为安色莫,意大利中世纪哲学家、神学家,1093年至1109年任天主教坎特伯里总教区总主教。被尊称为最后一位教父与第一位经院哲学学者。运用形式逻辑论证基督教正统教义,提出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及救赎论的“补赎说”,将中世纪的神学议题,推向理性关切的新方向 。

安瑟莫出生于意大利北部皮埃蒙特奥斯塔城之贵族家庭,母亲是一位虔诚的基督徒。

安瑟莫被称作“经院哲学之父”,首先提出本体论论证。就理性与信仰的关系而言,他认为理性的思考必须符合信仰的原则。“我决不是理解了才能信仰,而是信仰了才能理解。因为我相信;除非我信仰了,我决不会理解。”《证据》(Proslogion)第一章。

《独白》(Monologium)中谈到,上帝的观念实际上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灵中。尽管《圣经》里的“愚顽人”在心里说“没有上帝”(诗篇14:1),这种说法本身便证明他心中也有上帝观念的本义,因为“神”的概念本身就代表了它的存在。

他试图诉诸理性的方法,证实上帝的存在和属性,并在柏拉图的观念论及奥古斯丁对神的理解中,找到论述材料。柏拉图称普遍观念,不只在人的思想中存在,并且在现实世界中也具有实质之存在,即是实名论(Realism)。也就是说,在我们自己的思想里,原本就具有一个绝对完美的实体概念,而这个“完美的”所包含的就是存在,所以神存在 。再就“上帝”这字的本身,这个名的本质,就包括了存在。因此,神存在于我们的观念中,也存在于实体中。

在《证据》(Proslogion)中,安瑟莫仅仅藉“神”的概念,就证明神的存在,并提出本体论的重要内涵:“我们不能够想像得比它更大的东西,他就存在。”《证据》第二章。

所谓的上帝就是“无法设想比它更伟大或更完美的那一位存在者”,这是安瑟莫本体论证的逻辑前提。上帝是一切存有的原因,但祂自己却不以任何他物为其原因,祂是“凭自身”而存在。即当本质上是最真、善、美的时候,那就是存在;当存在和本质相同的时候,那就是上帝。但若“最完美者”仅存于意识,而不存见于现实时,便不是最完美之存在。因为它还可以让人思想一个更完全,且兼具观念之存在与现实的存在者。因此,最完全者之概念不但具有思想上之实在,且须具有绝对之实在。

在安瑟莫的论述中,以“最完美者”之概念,证明最完美者之现实存在,然而“最完美者”之概念为一思想,是建构在精神上的实质,即人的意识当中。而人对神的认知仅是心智直觉及客观现象(绝对者之存在)之存在 ,他将“理想中的存在”与“现实中的存在”混为一谈。安瑟莫的本体论论证,遭到了不少经院哲学家的批评,其中一位法国马牟节的僧侣高尼罗(英语:Gaunilo of Marmoutiers),以匿名出版的《为愚人辩》(Pro Insipiente)。综合他对安瑟莫本体论的批评:“从思想与实体予以区别,我们或许尽可意想或想像一个实体,但此一实体尽可不全存在。” 高尼罗指出理解的东西并非等于真实的东西,心灵中的存在未必等同现实中的存在。高尼罗身为僧侣,显然不是无神论者。其相关批评只是挑剔安瑟莫本体论证上的逻辑破绽,并无意否认上帝的存在,却使后人意识安瑟伦本体论证的不圆满,从而转向更严谨的认识论来思考 。

安瑟伦在《神为何成为人》(Cur Deus Homo?)的著作中,为中世纪赎罪论教义开创了一个新的纪元。他认为世人因犯罪而冒犯神的尊严,为维护神的统管权威的秩序,有罪必罚成了神绝对的“公义”展现,对世人施以刑罚,才不致违反神自己所定下的规矩。而基督以无罪之身代人受死,满足了神的“公义”,这个理论被称为救赎论的满足说或补偿说 。

从额我略一世到安瑟伦的五百年间,神学在赎罪的议题上,以“恢复说”、“付赎价给撒但”及“基督之死仅仅彰显神对人的爱”最为流行。然这三种说法,都不能适当的解释赎罪的必要性,因此,安瑟莫发表补偿说,以建基在当时封建社会,冒犯者需对被冒犯者付出必要之补偿,而偿付必须视被冒反者的地位而定,换言之,冒犯了国王或贵族比平民或奴隶要负上更多的代价 。

安瑟莫从罪与满足的观念来解释;每一位受造、有理性的生物,不论天使或是人,对神均有顺服的义务,但当人背叛神,拒绝顺服的时候,就是明明地羞辱了神,并且亏欠了神的荣耀——这就是“罪”。人犯罪,使神的尊严受到损失,神就必须刑罚犯罪者。然而,神为何不能凭着自己的意志,无条件地赦免人呢?“如不刑罚而无条件赦免罪人的话,神对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待遇就完全相同,这和神的本性不调和”(Cf. Ibid, Book I, Chapter 12) 安瑟莫认为果真如此,神则失去了自己绝对公义的标准。神的救赎方式,必须与祂的本性、道德和旨意相符。因此,上帝为是尊重创造的道德秩序 ,在一个自愿接受的情况下接受;神的自由意志及慈爱不能违反自己的公义,神的属性完全,并不相互冲突。源于上故,人必须为所犯的罪,付上相当的代价。但是,如何补满罪人对神的亏欠呢?

安瑟莫指出人类没有能力付出这份补偿;即使是在最小的罪上,得罪了一位至高、无限的神,罪人的付出都必须是具有无限大价值之补偿。罪人显然本身没有能力偿还如此高的代价;人既不能自偿己罪,补罪的行动又势在必行,神便为人预备了补罪者。安瑟莫视神所预备的补罪者为“恩赐”,是一个礼物 ,只有神才能作这样补偿,祂赐下自己的独生爱子,为人类担负补赎的责任。综合上述论证归纳 :

安瑟莫的论证相当有力,但却有其弱点。首先,他仅以自己的背景来解释神的救赎,即盛行于当时罗马天主教会内忏悔制度。此外,他似乎把基督救赎的工作,全放在十字架上解释,却忽略了基督的一生、复活也是必须的。

安瑟莫强调原罪的意义,他对“原”字的解释,非指人类起源的事实,乃是指目前事态中的个人的状况 。在他的见解中,原罪也称为本性(自然)罪,人乃按照神的形象被造,是神尊荣的杰作。因此,罪并不属人的本性,但始祖犯罪却明白的指出从创造以来,罪进入世界的景况。由于堕落人成为有罪,而罪由父遗传子孙,并原来所遗传的罪又加上个人后来所犯的罪,构成罪孽的本身。

圣经对罪的本质,作了清楚的界定──源于人的不信与反叛,又企图攫取属灵和道德的独立。安瑟莫则承袭奥古斯丁的看法,认为原罪污染由父传到子,是因为我们每一人都蕴含在亚当身内,因此每人都在亚当里真实地犯罪并且堕落 。

然而,我们若因着遗传的联系而有分于亚当的罪,那么自亚当之后每一代的罪,我们也有分吗?安瑟莫的回答,是否定的。他指出亚当所犯是非常特别的罪;亚当的过犯,不仅是个人,也含括了全人类,“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他强调,在亚当里的本性罪(原罪),乃源于个人,而亚当子孙个人犯的罪,乃发乎于本性罪的来源。亚当代表全人类受试验,在这一点上安瑟莫的看法与立约的概念相合。保罗以基督为第二个亚当说明,耶稣顺服受死,因而得胜,使世人从罪污中得到释放。“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马书5:19)

安瑟莫从罪延伸到自由意志问题的讨论:自由的一般定意,若是指一般犯罪或不犯罪的能力,并不恰当;对于神和圣天使而言,自由意志的目的乃是为着自己的缘故,使他们愿意守住公义,不会犯罪。事实上,他们的自由并没有在一些权宜或试探的情况下丧失,因着没有犯罪,以致有更宽广的自由。另一方面,如果自由意志被解读为能力的掌握,而不是有权力去犯罪,这是否说明,始祖的犯罪和背逆天使的堕落,是因着自由的选择呢?

安瑟莫回答这两者间所产生的矛盾;我们始祖的行为确实是自发的,纯粹是出自自我意志但这并非是真正的自由行动。他们犯罪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自由,乃是由于他们有犯罪的可能。安瑟莫将真自由与自由的行动作了清楚地区别,真自由并非是择善、择恶,乃是只择善 。

人内在自由被造,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圣洁。神把神圣的自由意志的抉择给了我们,祂愿意我们立下的决定,是自愿而非外界的强迫。安瑟莫的解释,说明了完美的自由意志是不会选择犯罪,而是行在神的心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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