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善继,字伯达,号五岳,浙江乌程(今属湖州市)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福建左布政使。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蔡善继中式辛丑科三甲进士。任福建莆田县知县,调广东香山县,任内为加强对澳门的管理,颁布《条议制澳十则》。历升工部主事、南京兵部郎中。
万历四十三年,蔡善继任泉州府知府。任内为宋代先贤蔡襄刻印《蔡忠惠集》,并葺其祠堂,重修万安桥。行旅感戴其功绩,将其肖像悬挂在忠惠祠中,号“二蔡祠”。有库吏之子郑芝龙,年方十岁,向衙门内投掷石子取乐,误中善继额头,善继本欲鞭笞芝龙,但见其姿貌秀异,便告诫之后,将其释放。
后升任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漳南。因丁忧去职,守丧结束后,补官福宁。天启四年(1624年),蔡善继升任布政使司参政,在罗定备兵。迁建文庙,修造石桥,开辟放生池,百废俱兴。升任湖广按察使,转右布政使,分巡襄阳。
崇祯元年(1628年),蔡善继转任福建左布政使。此时,郑芝龙已从倭寇,势力庞大。官兵围剿不成,只得商议招安。廷臣以善继曾对芝龙有恩,令其治漳泉道事。芝龙随即身着囚服,接受招抚。事定之后,功劳却归于巡抚。崇祯三年(1630年),蔡善继致仕归里。卒赠太仆寺卿。清乾隆《乌程县志》有传。
编有《前定录》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