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民,中国历史上的一种次等人,又称为惰民或堕贫,先世是元末蒙古人或色目人,其祖先随蒙古骑兵南下江南,定居于南方。明太祖北伐,建立明朝之后,留居汉地的蒙古人与色目人受到歧视,成为“堕民”,他们多从事小商小贩、卖艺等底层工作,但收入超过农民,他们主动上门向主顾提供服务(说各种吉利的话、操办各种仪式)以便讨取各种赏钱赏物,而对主顾的走动权成为了堕民可以传之子孙及买卖的资产,堕民对主顾的关系是寄生性的依附,主顾只有远离故土才能摆脱这种被人依附的关系。
堕民又称“怯邻户”,明代称“丐户”,后世称为“堕民”。在浙江绍兴及属县亦称“丐户”或“乐户”。元明清时,浙江绍兴及属县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之一种,不得与一般平民削籍和通婚,与平民同列。堕民亦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杂役等事。
堕民虽与一般平民毗邻相处,然习俗殊异,地位低下,一直被人轻蔑。雍正元年 (1723年) 削除了绍兴和常熟丐籍,光绪年间废除了堕民藉,辛亥革命后彻底废除堕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