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自治区
自治州
县级市
县
旗(内蒙古)
自治县
自治旗(内蒙古)
林区
乡
苏木(内蒙古)
民族乡
民族苏木(内蒙古)
街道
社区:居民委员会
(属城市居民自治组织)
较大的市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
国家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
省会、首府
省直管县(扩权强县)
经济发达镇(强镇扩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辖区(通常简称为区)为设区的市城区划定的行政分区,行政区划上属县级行政区,行政级别上通常为正县处级。
市辖区管辖的区域以街道为主,也包括乡镇,由于近年来市辖区扩大等原因,部分市辖区以乡、镇为主,如广西的钦州市钦北区。一般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职能比县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少,因为很多政府职能被上收至地级市。如,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可由市公安局垂直领导管理。特别是市辖区的交通警察大队,基本上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实施垂直管理领导,以统一市区内的交通管理权责。此外,国土资源、规划、工商、质监、烟草专卖、检验检疫等也多由市局直管。[1]
特别地,直辖市的市辖区行政级别上为正地厅级,副省级城市的市辖区行政级别上为正局副厅级。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市辖区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登记中,也仍属于县级行政区。
1983年地市改革以后,县级行政区逐步划归地级市管辖。而后土地财政兴起,由于地级市的中心城区基本已经开发完毕,为了维持土地财政的运转,将下辖县份撤县改区,从而将县管土地据为市有的做法流行开来。21世纪以来撤县设区之势愈发猛烈,甚至出现了下辖县份全部改区的市,多见于直辖市、副省级市以及发达地区的地级市。
其中,深圳市的所有乡级行政区划皆为街道,为全国唯一现象。
一些地级市不设市辖区,而直接管辖乡级行政区,区划结构与县级市类似,俗称“直筒子市”。
一些地级市只设一个市辖区,其中大部分位于省内相对欠发达的地域,地市改革以前从未设立地级市,地市改革以后才由地区行政公署直接改为地级市,并将公署驻地改为市辖区。
一些地级市下辖有同名的市辖区。
一些地级市下辖有带民族名称的市辖区,多是1950年代民族区域自治草创期设立的旧制区划,没有随自治政策变化而更改地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