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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类学(Anthropology of religion)始于19世纪,研究处于无文字阶段的原始民族中的宗教信仰及其各种因素、探索远古时代的原始宗教。与宗教社会学不同的是,它较倾重于原始宗教。随着西方殖民扩张和传教活动发展,宗教学家在大洋洲、非洲等地的原始部落中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了大量土著文化及其宗教资料加以整理,令宗教人类学得以迅速发展。宗教人类学着重传统的田野调查、统计学及象征体系的比较方法,与民俗学及民族学交叉。代表学说有万物有灵论、前万物有灵论、巫术论、原始一神论、功能论及神话结构学说等。
宗教人类学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宗教本身的定义。过去有一段时间,人类学家相信在所有文化的发展过程的某个点,会有某些或多或少共同的宗教仪式与信仰,例如对于神灵或鬼魂的信仰、使用巫术做为控制超自然力量的工具、使用占卜做为探索神秘知识的工具;以及施行仪式,例如祈祷者与献祭做为透过一个超自然力量,来影响各种不同事件结果的手段,有时采取萨满教或祖先崇拜的形式。根据克里福得·葛兹的定义,宗教是:(1)一套象征体系,它发挥作用以 (2)在人们心中建立强大、无所不在、与长久持续的情绪与动机,这是借由 (3)提出一些概念,说明一套普遍的存在秩序,并且 (4)将这些概念包装在一个真实性的气氛之中,以使得 (5)这些情绪与动机看来格外真实。”(Geertz 1966)。目前,人类学家争辩著(而且有许多人拒斥)这些类别的跨文化有效性(经常视它们为来自欧洲原始主义的例证)。人类学家们曾考虑采用各种不同标准来定义宗教,例如一种超自然信仰,或是对于仪式的依赖;但很少有人主张这些标准是普遍有效的。
在西方文化,宗教已或多或少成为一神教及其明订的各种道德规范的同义字。道德规范也演变成连结到兴都教与佛教的信仰相连结,而与一神教乡脱离。然而,规范性的道德规范甚至伦理规范做为宗教信仰或行为的一个必要成分,并不会超乎它们做为在科学及科学研究方法中的一个必要成分。
华莱士(Anthony F.C. Wallace)提出四个宗教类别,每一种后续的类别涵盖前面的类别。但是,这些类别是综合性的,而且并不必然涵盖所有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