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vorce)是有关哪些原因下允许提出离婚的相关法律,通奸是最常见的离婚理由。不过有些国家会用不同的标准看待男性通奸和女性通奸,例如女性通奸可作为离婚理由,而男性通奸则不行。
一般在决定离婚之前会先确认有关离婚及分居的国家法律(或司法管辖区法律),离婚理由一般是针对配偶其中一方向法院请诉离婚的情形,故须限制具备法定之理由或原因,才由法院介入,若有些允许夫妻合意离婚的法律制度下,若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即不需再确认离婚理由是否存在。除了法律外,不同的文化也会影响对离婚理由的解释,例如标准有时因性别而异。
离婚理由主要是以残忍及不人道的对待为主。
以下是一些离婚的理由:
有些司法管辖区只接受无过失离婚(英语:no-fault divorce)(伴侣不用证实另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即可提请离婚),而有些司法管辖区接受无过失及有过失的离婚理由。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第四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五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