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3年西班牙行政区划分(西班牙语:división territorial de España en 1833)是指1833年11月30日皇家法令将西班牙划分为49个省份,分属15个历史地区(regiones históricas)。与如今西班牙的行政区划相比,1833年定义的历史地区大多与如今的自治区相对应;几乎所有省份都沿用了1833年定义的边界。
1833年9月29日,在费尔南多七世国王去世后,摄政玛丽亚·克里斯蒂娜不得不在卡洛斯主义君主专制者和自由主义者之间寻找温和的第三条路。这项艰巨的任务交给了时任国务卿弗朗西斯科·塞亚·贝穆德斯。尽管他未能获得自由派或卡洛斯派任何一方的支持,但他的内阁对西班牙的行政区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次改革对现今实行的行政区划影响重大。
时任发展部长官哈维尔·德·布尔戈斯将西班牙中央集权划分为49个省,于1833年11月20日作为皇家法令颁布。除了4个省以外,其他所有省均以省会城市名称命名。例外的4省是:纳瓦拉(潘普洛纳)、阿拉瓦省(维多利亚)、吉普斯夸省(圣塞瓦斯蒂安)和比斯开省(毕尔巴鄂)。以上省份均属巴斯克地区,遵照其历史名称。
他的方案可以追溯到十年前西班牙立宪革命时期存在的方案(1822年至1823年)。该方案包括卡拉泰乌德省、比耶尔索省和哈蒂瓦省;一些省份也没有用省会城市命名。
1833年11月30日皇家法令划分了49个省份,同时也创建了“历史地区”。历史地区只是名誉上的划分,不设立行政机关,对其内部的省份没有管辖权。省份的划分基于权力分立,省会城市最后都成为了省政府机关驻地,每个省都有一位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行政长官(jefe político)。
除了参考1810年何塞·波拿巴政权政区设计方案、1812年《加的斯宪法》和1822年立宪革命的行政区划分,哈维尔·德·布尔戈斯还参考了法国对省级行政区的划分。尽管从历史和地理的角度看,省份边界最初可能是任意划分的,但这种划分在区域(一天之内可以从省会到省内任何一个乡镇)、人口(各省人口在10万到40万之间)和地理特征一致性方面也有一定的道理。这种方案不仅被19世纪西班牙立宪制度所接受,同时也巩固了资产阶级自由制度下的领土结构。
1833年西班牙行政区划分仍然保留了历史上存在的飞地。其中较有名的阿德穆斯县(属巴伦西亚省管辖,但位于特鲁埃尔省和昆卡省)、特雷维尼奥飞地(属布尔戈斯省管辖,但位于阿拉瓦省)和利维亚飞地(属赫罗纳省管辖,但实际上位于法国境内)。
1834年,西班牙被划分为不同的司法辖区。这些司法辖区后来成为选区和税区划分的依据。到1868年,全国共有463个司法辖区。
1833年西班牙行政区划在之后的一个多世纪变化相对较小。这些变化有:行政长官被民事总督取代,最终被议员团取代。一些省份边界有细微调整;一些省份更名为符合当地语言的名称。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期西班牙民主转型期间,“历史地区”被自治区制度取代。如今,“历史地区”一词仅用来指巴斯克、加泰罗尼亚和加利西亚,偶尔也有安达卢西亚,明显具有地方民族主义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