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同钧(1854年-1934年),字石笙,号顽石,陕西省同州府韩城县人,清末政治人物、法学家,“陕派”律学的代表人物。吉同钧以进士入仕,在刑部任职十余年,精通律法,曾参与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其著作《大清律讲义》,影响深远。有“清末法学大师”之誉,与沈家本齐名。
光绪十六年(1890年)庚寅科二甲111名进士,著以主事分部学习。授刑部主事。其精于律法,深得两任尚书倚重。
光绪末任总纂,修订法律,编成《现行律》一部。戊戌变法时,设法律学堂、律学馆,吉同钧任主教。他参考古今及欧美法律,编成《大清律讲义》。
法部成立,吉同钧任审录司员外郎,荐升郎中。
辛亥革命后,归里。晚年捐给韩城中学花园一处。
其《大清律讲义》由政府颁行各省,海内习法学者,无人不知其名。又有《现行律讲义》、《秋审条款讲义》、《审判要略》、《西曹公犊》等。民国间,著有《随扈记程》、《南游记程》、《东行记程》等游记,另有《乐素堂文集》、《诗集》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