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英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Charter,通称《东京宪章》,是盟军驻日最高总司令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于1946年1月19日日本东京颁布之宪章,规定东京审判及法律程序。
《东京宪章》以德国纽伦堡审判依据《纽伦堡宪章》为蓝本,规定可审判日本人于二战所犯三类罪行: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及反人类罪。据该宪章第6条规定,即使以担任自身担任公职,或根据政府、上级命令行事,并不能作为辩护理由。如果审判庭认为有司法上的必要性,可适当轻判。同纽伦堡审判一样,东京审判比较接近一般法律体系中的大陆法而非海洋法;即由盟国11位法官审判,而非交由陪审团定罪。被判有罪者如若不服可向日本盟总委员会提出上诉,并保有提出证据及盘问证人为自身辩护之权力。与纽伦堡宪章的不同之处在于《东京宪章》并不是同盟国战前协议的一部分,以及部分日本皇室成员可免因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及反人类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