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是根据1954年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于1954年9月设置的一个部门,前身为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提议,决定撤销燃料工业部,并以原燃料工业部所属的煤炭管理总局、电业管理总局和石油管理总局为基础,分别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和石油工业部。
按照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由国务院第二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负责统一领导全国范围内的燃料工业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内设机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