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原则(德语:Vorsorgeprinzip)指凡有活动或政策对公众或环境有不可回复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为由,推迟符合成本效益的预防措施。旨在防止环境恶化,而非回复或减轻灾害。
预防原则最早发展于1970年代德国与瑞典之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之概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亦作了相关规范。
预防原则公认的定义,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
预防原则(德语:Vorsorgeprinzip)指凡有活动或政策对公众或环境有不可回复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为由,推迟符合成本效益的预防措施。旨在防止环境恶化,而非回复或减轻灾害。
预防原则最早发展于1970年代德国与瑞典之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之概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亦作了相关规范。
预防原则公认的定义,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