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由六个州及若干领地组成,澳大利亚本土主要由5个州和两个自治领地组成,余下一个州为塔斯马尼亚州,由岛屿所组成。此6个州和两个自治领地的自治政府为澳大利亚8个州级政府。澳大利亚本土亦包括一个较小的非自治领地(杰维斯湾)。此外,澳大利亚有6个岛屿领地(称为海外领地),以及南极洲领地。海外领地和南极洲领地都由联邦政府直接管辖,当地只有地方政府级别的机构,不过由于历史原因诺福克岛虽然不是自治领地,但当地地方政府有较大的自主权。
由于澳大利亚的州是本身具有主权的联邦成员,因此不是“行政区划”。领地的划分则基于联邦政府立法,因此属于行政区划。
其他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领地包括:
各州和领地又分为地方政府区域。联邦、州和领地、以及地方政府分别是澳大利亚的三级政府。
澳大利亚宪法概念下的州是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各州将各自主权的一部分合并赋予澳大利亚联邦。因此澳大利亚的州是联邦的成员,在各州境内,所有没有通过成文《宪法》交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都由州政府行使。因此州的自治权是与生俱来、受宪法保护的。按照《澳大利亚法令》规定的宪政结构,各州和联邦共戴同一君主但其君主主权互不隶属。例如,新南威尔士的州督是女王作为新南威尔士君主的直接代表,而不是澳大利亚总督的代表。现在的六个州1901年以前都是独立殖民地,在1901年联合组成联邦。
与此不同,领地是由澳大利亚联邦领有的领土。领地政府的自治权由联邦政府通过立法赋予,也可由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取消。多数领地的虚位最高行政长官是澳大利亚总督在该领地的代表(首都领地没有行政长官:最高首长理论上总督亲任),各领地和君主没有直接关系。现在的各领地有些有较高度的自治权,有些有较有限的自治权,而有些则由联邦政府机构直接管辖。各领地中有由州上交的领土(北领地、首都领地、杰维斯湾领地等),也有由其他国家(殖民地)直接交予的。
“州”和“领地”是中文里的通用译法,但也有其他译法。
对于“州”,澳大利亚当地华人习惯将“州”称为“省”,例如“纽省”(新南威尔士州)、“维省”(维多利亚州)等,并相应的将“州长”称为“省长”、“州上议员”称为“省上议员”等。这种译法既受中国行政区划的名称影响,也有历史渊源:在19世纪澳大利亚华人社区形成之初,英帝国的殖民地经常被称为帝国的“行省”,当时新建立的一些殖民地的正式名称即为“行省”,例如南澳大利亚创立时的名称即是“南澳大利亚省”,较远的例子有加拿大的“加拿大省”、今属美国的“新泽西省”、“纽约省”、“宾夕法尼亚省”等,在当时称为“省”的殖民地和其他殖民地的地位并无区别。1901年各殖民地成为“州”之后,较早的名称在澳大利亚本土华人社区继续沿用。
对于各州的政府首脑(英语:Premier),译是“州长”或译州总理,而将虚位最高行政长官、澳大利亚君主的代表(英语:Governor)译为“州督”或“总督”。但另一种译法受美国用词影响,将州督译为“州长”。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州长”和澳大利亚的“州督”除了英语名称一样外,不论性质还是职权都完全不同:作为民选政府首脑,美国州长的职位在澳大利亚的对应职位是州长,不是州督。比较可与澳大利亚制度类比的则是加拿大各联邦省的首长:和澳大利亚的用法相似,加拿大各省的政府首脑(英语:Premier)译为“省长”或译省总理,加拿大君主各省的代表(英语:Lieutenant Governor)译为“省督”。澳大利亚与加拿大宪政制度中最大的不同点是澳大利亚的州督是由澳大利亚君主直接任命的,而加拿大的省督则是由联邦总督代表君主任命的,因此作为君主的直接代表,澳大利亚的州督也可译为“总督”或“州总督”。
对于“领地”,其他译法主要套用其他国家的相应或不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例如“特区”、“地区”、“地方”等。
以下列表列出拥有州级自治政府或非自治但拥有地方政府机构的行政区的主要政府机构、职务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