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在美国加州合法。加州同性婚姻的状况是美国50个州中是独一无二的。她曾正式向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书,但其后没有这样做。加州向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书的日期由2008年6月16日,(加州最高法院以平等保护条款为由,推翻早前禁止同性婚姻的条文)至2008年11月5日(加州8号提案通过,加州宪法修正为婚姻只限于一男一女结合)。8号提案通过前,加州是继马萨诸塞州后,美国第二个准许同性婚姻的州份。8号提案通过前的同性婚姻,无论是在美国或其他国家注册,加州在法律上仍然视为婚姻,并享有婚姻方面所有的权益,而8号提案通过后在外州或其他国家的同性婚姻关系,在加州亦可享有所有婚姻权益,除了在法律上使用“婚姻”一词外。
2010年8月4日,北加州联邦法官沃尔克(Vaughn Walker)判决拒绝同性恋者结婚的加州第8号提案违犯美国宪法,但暂缓执行判决。8月6日,双方向该法官递交书面摘要支持或反对长期暂缓执行判决。8月12日,沃克尔法官计划撤销暂缓令,8月16日,第九巡回上诉法庭裁定暂缓执行判决,并下令相关团体提出上诉理据摘要及提供摘要解释上诉为何不应因缺乏理据而撤销。8月17日,第九巡回上诉法庭下令在因皮里尔县提出上诉理据摘要。法庭并安排于2010年12月6日那个星期于旧金山为那两项上诉进行口头质询。第九巡回上诉法庭现在要求加州最高法院裁决第九巡回上诉法庭是否有权审理此上诉。2012年2月7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庭裁决第八号提案违反美国宪法,使同性恋者无法享受平等婚姻的权利。
同性婚姻在加州仍很有争议性,但自从八号提案通过后,有更多人支持同性婚姻。支持者计划在2012年发起另一次公投,以使加州再度向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书。2012年7月31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联邦最高法院2013年6月26日作出判决,判定8号提案的支持者没有资格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将加利福尼亚州同性婚姻禁令退回联邦第九巡回法院。6月28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上诉,加州恢复同性婚姻登记。
2004年2月12日–3月11日,加州旧金山市长加文·纽森发布婚姻证书而不问申请者的性别,保护传统婚姻的团体立即进行法律抗争。
2008年5月15日,加州最高法院以4:3推翻早前禁止同性婚姻的条文,并于6月16日正式生效。在两星期前,旨在否定此判决的8号提案已获准在11月进行投票,但法庭不愿暂缓执行裁决直至投票有结果为止。有报告指因加州并不规限只有本州居民才能注册结婚,所以外州的同性伴侣也可以在加州结婚。
题为“排除同性配偶婚姻权利”的州宪法修正案提案8号提案于2008年11月在加州进行公投并以52%多数支持通过。
2009年3月,加州最高法院听取了挑战8号提案的意见,但最终支持修宪。8号提案前超过18,000对已登记的同性婚姻仍然有效。
加州继续容许民事结合,给予同性伴侣几乎等同于婚姻的权益及义务,但这只限于州层面,因州政府不能给予联邦层面的权益。2008年6月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大学有推算指加州一半的同性伴侣,有100,000对,会在三年内结婚,而68,000对外州同性伴侣会在加州结婚。
1971年至1977年生效的加州民事法§ 4100取代了以往的性别名词,代之以性别中立名词,当中将婚姻定义为:“双方同意订立的个人关系民事合同”,此定义一向解释为只限于异性伴侣,但因担心语意不清,故通过607号法案以禁止同性婚姻。法案将民事法的婚姻定义更改为:“男女双方同意订立的个人关系民事合同”。直至1994年,此句存在于家庭法§ 300。
2000年3月7日以61.4%票赞成38%票反对通过22号提案,将早于1977年通过的法津字句几乎原本加于家庭法§ 308.5中,其中一句特别订明加州只会承认一男一女的结合为有效婚姻。22号提案是州参议员William J. Knight所提出,而22号提案被封为“爵士(Knight)倡议”,与旨在解雇所有同性恋和支持同性恋权利的加州官立学校教师布里格斯倡议(加利福尼亚州6号提案)相提并论。2008年加州最高法院判22号提案结果无效。
2004年2月12日至3月11日,旧金山及县的官员依照市长加文·纽森的指示,颁发结婚证书给大约4,000对同性伴侣。在这段时间内,全美国及世界各地都有同性伴侣赶来注册结婚,直至8月12日,加州最高法院以市长无权绕过州法律为由判这些婚姻无效。
2004年2月,诉讼人分别在旧金山高等法院及洛杉矶高等法院发起五宗及一宗民事诉讼,诉讼人包括反对同性婚姻的团体及个人,志在阻止旧金山颁发结婚证书予同性伴侣。旧金山及县及一些个人提告加州政府意图推翻将婚姻限制在异性伴侣的22号提案。
最后,六宗诉讼集合为一并交予旧金山高等法院法官Richard Kramer审理。2005年3月14日,Richard Kramer裁定加州将婚姻限制在异性伴侣的法律违宪。法院认为禁止同性婚姻与州的正当利益并无合理关连,而且婚姻的异性要求是性别歧视,故此是不许可的。
反对同性婚姻的团体进行上诉。2006年7月10日,三号区域第一地方上诉法院三位法官安排了一场口头辩论。10月5日,上诉法院以2比1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
在加州立法机关开始2005-2006年会期时,州众议员Mark Leno提出19号草案,建议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草案得到其后是州众议院议长Fabian Núñez及其他成员支持。Leno早前也提出过类似的草案,但在委员会中不获通过。州众议院委员会对19号草案反应正面,但在2005年6月2日的正式议会会议中不获通过。约一个月后,州众议员Patty Berg将19号草案略作修改后,提出849号草案,直接交给参议院表决。
2005年9月2日,加州参议院以21-15通过草案,9月6日,加州众议院以41-35通过草案,使加州议会成为第一个在没有法庭压力下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草案的立法机关。第二天,即9月7日,加州州长阿诺德·施瓦辛格引用于5年前公投通过的加利福尼亚州22号提案 (2000年),指出会否决草案。22号提案禁止承认同性婚姻,不受849号草案影响。议会避免在两星期内将草案亲手交给州长,这段时间支持同性婚姻的组织呼吁阿诺德·施瓦辛格改变初衷。最后,草案在9月23日交给州长并在9月29日被否决。阿诺德·施瓦辛格指出同性婚姻应由法庭或全州的倡议或公投解决。他强调立法机关的草案只会将事情复杂化,因为22号提案的合宪性仍未解决,最终的结果会令849号草案被判违宪(因为与有效的倡议投票相冲突)或多余(法庭理解加州宪法的自我保证)。
在新一任州议会宣誓后不久,2006年12月4日,Leno再次提出相似的草案43号草案。2007年9月初立法机关通过草案,州长需在2007年10月14日或之前签署或否决草案。阿诺德·施瓦辛格已于一个月前指出因22号提案已就这议题作出投票决定,故他会否决草案。2007年10月12日﹐他照早前所言否决草案。阿诺德·施瓦辛格在否决意见中指出,加州最高法院需对挑战22号提案合宪性的诉讼作出裁决,以解决性别中立婚姻法的问题。
在加州最高法院有裁决多个月前,反对同性婚姻的团体已开始进行提案请愿联署。07-0068号请愿(提案发起者的拟议标题为“加利福尼亚州婚姻保护法案”,其后加州总检察长修改标题为“婚姻限制”并最后用此标题于投票中)搜集到大约764,063有效签名,成为有效提案,并将于2008年11月4日举行投票,是为8号提案。提案提出在加州宪法第一章加上§ 7.5以取代新通过未生效的家庭法§ 308.5。它部分取代最高法院关于颁发结婚证书予同生伴侣的判决。自2004年有其它12次修宪的尝试,但未能成为有效提案以进行公投。有人对选民能否以公投取消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做法进行挑战。2008年7月16日,加州最高法院驳回了要求取消有关投票议题的申诉。
在进行公民投票后一日,结果仍未能证实。在最后的报告中,52.47%票赞成47.53%票反对8号提案,两者相差差不多504,000张选票;有三百万选民未投票,临时投票的选票也未点算。11月6日星期四,“向8号提案说不”的组织者承认失败,发表声明指:“星期二的投票结果令所有相信法律应对所有人予平等对待的人失望。”
2008年11月5日,有三项诉讼提出挑战8号提案,指出推翻同性婚姻权利是对宪法的“校订”而非“修正”,所以需先取得得州立法机两院三分二多数支持。起诉人包括在旧金山、洛杉矶及圣克拉拉县已结婚或准备结婚的同性伴侣。2009年5月26日,加州最高法院在听取数项对8号提案的挑战后,判决承认提案,但不推翻在2008年6月至11月4日8号提案前注册的同性婚姻资格。2012年2月7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庭裁决第八号提案违反美国宪法平等权利规定。同性婚姻支持者尝试在2012年大选举行另一次公投以废除8号提案。
2009年10月12日,8号提案通过后,州长阿诺德·施瓦辛格签署由州参议员Mark Leno提出的“承认婚姻及保护家庭法令”(SB 54),法令指出加州承认外注册的同性婚姻为“婚姻”,视乎注册日期而定。
在向加州最高法院提出挑战8号提案后,加州最高法院法官申明所有在8号提案通过前在加州注册的同性婚姻仍然承认为有效“婚姻”。“承认婚姻及保护家庭法令”亦指出加州承认在8号提案通过前在外州注册的同性婚姻为“婚姻”,包括加州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前的时候注册的同性婚姻。法令指令法律上需全盘承认8号提案通过后在外州注册的同性婚姻权益,只是这种关系不会表明为“婚姻”。法令没有用其他词语以取代“婚姻”一词以形容这段关系,这不是“家庭伴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