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城市是指将地域或政治上没有关联的城市联系起来,以期促进相互间的人员接触和文化联系,并且这样的联系并不局限于城市之间,在县、地区、省(自治区)和其他国家以下的行政区之间都可以进行。
吉林省及其下辖的各城市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再经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确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后,可以与国外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1][2]。友好城市之间可以开展在经济、科技、教育、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环保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3]。
截至2022年10月28日,吉林省及其下辖各地、县级行政区已与25个国家建立61对友好城市。其中,亚洲有5个国家、23对友好城市;北美洲有3个国家、7对友好城市;南美洲有1个国家、1对友好城市;欧洲有14个国家、27对友好城市;大洋洲有2个国家、3对友好城市。省级友好城市有16对,地级友好城市有37对,县级友好城市有9对。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的列表中的信息均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供的信息汇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