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顺案,也称陆正案,是台湾司法史上全程羁押期间最长的刑事案件(邱和顺于1988年9月因本案遭羁押,至2011年7月底定谳。截至今已羁押32-33年),也是目前国际罕见。
此外,本案因为有残忍的刑求事实致使侦办员警被判刑确定,甚至勒赎字条之指纹与录音带显示作案真凶另有其人却遭忽略,历审判决更将刑求所取得的自白切割拼凑作为唯一证据,促使国际特赦组织发布声援书,国内多个公民团体展开救援行动、为其喊冤,法律学界于2010年发表人权报告书批判刑事程序与法院判决,以及义务律师团长期进行辩护。
这23年间,最高法院总共撤销二审有罪判决十一次,认为高院判决未能完全释疑,故发回更审。因被告始终喊冤、被害人家属饱受诉讼之苦,广受社会瞩目。
2011年7月最高法院宣布更十一审邱和顺死刑、林坤明、吴淑贞有期徒刑各17年、10年判决定谳,但邱和顺仍坚称无辜。目前定谳待决的死刑犯当中,以无罪抗辩者,除了邱和顺外亦还有徐伟展等人。
媒体习惯以“陆正(被绑学童名)案”来报导“邱和顺案”。事实上邱和顺等人遭指控先后犯下“业务员柯洪玉兰杀人案”与“国小学生陆正绑架案”两案,而法院合并审理之,因陆正案知名度较高,故多以此称之。
本案总共有12名被告,包括邱和顺、林坤明、吴金衡(案发时均二十余岁)、吴淑贞、黄○○(案发时二十未满)与八名少年(案发时均未满十六岁,无前科纪录)。其中仅邱和顺、林坤明、吴淑贞三人持续上诉至更十一审;吴金衡于更十审终结前死亡,其余八名被告于更十审前分别、先后被判8年至16年不等的刑期,当时即放弃上诉,但他们在放弃上诉的书状中仍然坚称自己清白,是因不堪诉讼之累,且所判刑期已接近羁押期间,而法律规定羁押期间可折抵刑期,才不得已放弃诉讼,而出狱后仍喊冤至今。
在共同请愿人名单中,除了长期声援邱和顺冤案平反的民间团体、学者与律师外,还包括了两公约国际审查委员、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现任立委与议员、金马奖与金钟奖导演、宗教领袖、艺文界、体育界等社会贤达人士,对于特赦邱和顺均请愿表示支持,由国际特赦组织发起全球救援行动,截至目前为止已有至少40000个来自世界各国的连署,至少13个国家的分会参与这次的声援行动。因此,总计超过100000人加入了本次连署。
陆正案当年警方已由勒赎字条上取得七枚指纹,并取得歹徒13通电话之勒赎录音带,然而指纹与全部被告均不符,而13卷勒赎录音带经鉴定声纹后亦与自白曾拨打电话的邱和顺不符,合理怀疑犯案者是被告以外的第三人。
勒赎方式与从高速公路取赎之方法,与涉犯新光绑架案之胡关宝犯罪集团手法相似,且本案的犯罪时间及地点,皆接近胡关宝集团犯罪活动期间,甚至胡关宝于他案执行死刑前曾向员警自白犯下陆正案,竟然未获警方重视。
案发至今并未寻获陆正尸体与凶刀。然而1989年曾于新竹古井发现无名男童裸尸,当时警方竟然未经鉴定即草草埋葬,故无法排除“该童尸就是陆正,且为其他凶手杀害”之合理怀疑(发现童尸当时,邱和顺早已在押)。事后新竹市警察局及新竹市政府,因新竹男童凶杀案应解剖而未解剖、证物应扣押而未扣押、草率处理无名尸,以致此案石沉大海,被监察院纠正。
因柯洪玉兰遗体“断面平整”,法医在相验时即指出凶手可能“杀猪为生”,而竹南当地却有一名与柯女熟识的杀猪业者郑新福,其向柯女签大家乐并欠柯女数万元赌资,柯女并时常出入郑新福住处;黑色塑料袋内的杀猪刀,其制造者证称曾卖刀给郑的父母(亦为猪肉业者);同一塑料袋内的长方形小刀,出售者也证称郑新福曾至其店内购物;塑料袋内的宾汉牌男用内裤,与郑新福家中的内裤同牌、同尺寸;柯洪玉兰失踪隔日,郑新福身中三刀送医,出院后搬家并在附近空地焚烧物品,其残骸经柯女女儿指认出柯女的钢夹、印泥及保险公司的资料;郑新福家中客厅、厨房、浴室均有血迹反应,但当时无法确认是否柯女血迹,浴室水管的毛发,经鉴定不是郑新福而属于他人。以上种种证据均指出郑新福有高度涉案可能,但警方并未积极调查。
被告等人在侦察阶段遭警方以殴打、将辣椒水灌入口鼻等方式刑求,此事经监察院调查确定并提出纠正,参与办案员警亦遭法院判决有罪。本应排除以不正方式所取得的自白,但法院依然采信相关笔录内容。
例如:所有被告自白皆说租车后掳走陆正,然而苗栗888租车行之租车契约明确记载:“承租期间自76年12月21日19点40分起,至76年12月23日20时为止,共计2天。”上面有邱和顺亲笔签名,但陆正是在76年12月21日当晚18时10分至15分之间被掳走,且当晚18时40分至19时30分之间新竹陆家即接获3通勒赎电话。租车契约显示,就在陆正于新竹市失踪、歹徒在随后一小时内拨打3通勒赎电话至陆家的同时,邱和顺正在苗栗市租车。
举例如下:
“陆正案”案发时间为1987年12月21日傍晚6时10分至15分间,前3通勒赎电话于当晚6时30分至7时30分间就拨打。事实上邱和顺于当天傍晚与友人吴锦明在苗栗一家租车行租车,租车时间自7点40分起,随后于8到9点开车到友人吴金衡的狗肉店吃饭,此不在场证明有租车单及两名证人的证词可证,故邱和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分身至新竹犯下勒赎案并陆续拨打勒赎电话。但不被检察官及法院采信,其中一位证人吴金衡更是被当成本案被告起诉、判刑。
警方于邱和顺父亲家中扣得的麻绳直径“1公分至0.8公分”,与陆正母亲指证“直径达2.5公分”的麻绳差异极大,且警方保管证物过程中该条麻绳竟从“一条”变“三条”再变成“四条”,且上开“麻绳”与警方扣得的邱和顺侄子“便当袋”上,均未采到邱和顺等12名被告的毛发、指纹、皮肤组织或血液等生物迹证;警方从被告邓运振家中扣到的数把番刀也无任何血迹反应。
1994年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新竹地方法院检察署、内政部警政署、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四个侦办邱和顺案的警检机关,因涉嫌刑求逼供(灌辣椒水、殴打、辱骂胁迫)等多项行政违失,监察院经调查数百卷警询录音带后,提案纠正。尔后,员警于1998年7月30日(刑求时间为1988年10月)始获判决有罪确定。当时侦讯的录音录影皆已于网络上公开。
邱和顺等人被起诉后,柯洪玉兰案内重要物证(内有被害人柯洪玉兰鞋子及杀猪刀、男性内裤等物之黑色塑料袋),与陆正案内重要物证(歹徒勒赎录音带),竟均不翼而飞,从未在法院的审判程序出现。
如果这些物证还在,可以借由目前的DNA鉴识技术及更为完备的声纹鉴识程序,确认邱和顺究竟有无涉案。
民间司改会、国际特赦组织的人权报告,均指出邱和顺的定位为非自愿人权指标,是非自愿的遭受不法对待而无意间成为国际观察台湾人权的重要指标,国际上各个团体都曾来调查过本案的状况,其中也包括国际特赦组织、联合国反酷刑调查官员都曾经指出这件案件的侦查过程有问题,使台湾的司法界审判品质成为国际注目的焦点。
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三款即指出: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根据政大法律系杨云骅教授之人权观察报告指出,邱和顺案过程中羁押理由正当性不足、整体羁押期限过长、并且在羁押过程中未积极开庭审理等违反人权事项,与国际人权的标准不符。而台大法律系林钰雄教授的人权调查报告指出:其程序期间与羁押期间早已超越正常合理的范围,法院在证据未积极搜集之状况下进行长期羁押并无理由。
警方宣布破案不久后,邱和顺等被告向法院翻供,指称遭到刑求,让案件陷入谜团之中,全案也针对这部分展开激烈的言词辩论。而经过司法调查,对于邱和顺是否有遭到刑求,各审的见解不一,不过邱和顺却依然被判决死刑定谳,引发相关的辩论。
参考台湾法学杂志
最高法院100年判决书指出录音有许多部分不完整、员警口气音量不佳、另有其他类似拍打声、亦有部分可看出警方有以强暴胁迫的方式询问,由此足见法院已承认在侦讯的过程中已有刑求的事实。
最高法院87,台上,2544号判决认定侦讯被告余志祥之员警中有人有刑求取供、伪证等事实,现已定谳,足见法院也认定有刑求之事实存在。
法院最后在证据力上仍然肯认部分被告的自白有效,如讯问被告吴淑贞和邓运振出现拍打声的部分,法院认定并未因为受惊吓而声音有异样,剩下的笔录则是以查无外伤、或无法证明有确实刑求之事实依然被加以采纳。不过根据监察院报告指出,对于被告自白的任意性应由国家负举证责任,不得就笔录签名推定为任意,而该报告亦指出原审在证明被告自白出于自愿之下,就以自白作为判决基础,有违自白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