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护卫者(英语:Human Rights Defenders),或译人权维护者,揭露人权受政府侵犯的行为,并为受害者争取权益发起社会运动,联合国则有《人权维护者宣言》指出,“人人有责任增进和保护人权”;及第29号《概况介绍》鼓励更多的人成为人权维护者。
人权护卫者相信人生而有平等的权利,并坚持采取和平的行动方式来增进和保护人权。欧盟有实践关于人权维护者的指导方针,亦为整体欧盟人权机构在实践《巴黎原则》的作法之一。
1998年12月9日联合国通过了人权维护者的宣言中将每一个“透过和平方式支援和保护人权的人”定义为人权维护者。200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立了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定义,人权护卫者包括“揭露侵犯人权事件的记者、推动人权教育的社区工作者、争取工人权利的工会成员、致力于促进生育权利的妇女、关切经济发展冲击原住民土地权利的环保人士”,这些个人、群体或组织,通过和平、非暴力手段来“揭露侵犯人权的行为、让侵犯人权的行为受到公众审查、施加压力,追究责任、培力个人或社群,使他们能为自己主张基本人权”。
联合国大会第A/RES/53/144决议通过了《人权维护者宣言》中的向人权维护者提供了具体的保护,包括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