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室典范》是日本一套规定皇位继承顺序、日本皇室的制度与结构相关的法律。皇室典范一词系指两者,一为《大日本帝国宪法》时代的产物(1889年2月11日裁定),另一者即为在《日本国宪法》下制定而成的(1945年1月16日法律第三号)。为了将前者和后者区别,前者多以旧皇室典范称之。旧皇室典范和宪法同等级,并非法律。这点和现行的典范即有相当大的差异。
大日本帝国宪法体制下的旧皇室典范,和宪法同级皆为国家基本法。但须注意的是,其法因应不同时期,地位得以变更。旧皇室典范在制定之初,为皇室家法之性质,但1907年(明治40年)裁定的皇室典范增补中,取得宫内大臣以及国务各大臣的副署,且成为公布的对象,亦认定国民处于皇室拘束之下。也因为此法本来就与1907年依据公式令(官方令)等制定之下的宫务法和国务法不同,是分开制定的,皇室典范自然并非依循宪法之下。旧皇室典范的修订与增补,是经由皇族会议及枢密顾问的咨询来钦定(旧皇族典范62条),这些手续无须经过帝国议会的协赞与决议(大日本帝国宪法74条)。也可以说这表现出——与现今在日本国宪法之下的皇室典范不同的——皇室自律主义。旧皇室典范的修订与增补,以本身即为法源的“皇室典范”形式而行。记录上,增补只有1907年2月11日和1918年(大正7年)11月28日的两次增补而已,而本文的修正因无案例而废止。另外,1907年裁定的皇室典范增补,一部分修正于1946年(昭和21年)12月27日。
日本国宪法体制下的皇室典范是作为一条法律订定,和其他法律一样,制定与改订经由国会实行,皇室制度成为与国民同级,与国会事务相关。
日本国宪法第二条规定皇位为世袭制,世袭方法则依据皇室典范的规定实行。虽然皇室典范规定只有男性皇族才拥有皇位继承权,但因从秋篠宫文仁亲王以来41年间都无男性皇族诞生,敬宫爱子内亲王诞生后,皇室典范的改订成为议论焦点;其中,有应承认女性同样拥有皇位继承权的意见,也有应让旧宫家回复皇籍的意见(皇位继承问题)。2006年(平成18年)9月6日,悠仁亲王出生,虽令继位改革问题暂时解决,但民众要求女性继承皇位的声音不减。专家亦指出,日本皇室制度并不稳固,最年轻一代只有一名男丁,因此不应只着眼目前,应该改革皇室。
另外,最近也有应尊重本人意愿,推进皇族女性和旧宫家的男性之婚姻的意见。如此一来,如皇族女性生出男孩,其子成为天皇的话,既能维持男系传统,同时也能减少国民对旧宫家复苏的抵抗感,因此被认为是得以圆滑推进皇室典范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