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指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在国际法中,主权国家是一个非物质的法律实体,并由一个法定政权做为代表行使国家主权,其统治和管理的权力由该国家或组织的人持有,不受他方影响。
根据1933年《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国家做为国际法人应具备下列资格:
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具有的权利,相对的即是国家所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得以独立(Independence)、平等(Equity)与和平共存(Peaceful co-existence)等三个方面来加以展现。
国际法上对于主权国家是否一定要它国承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宣告说(英语:declarative theory)主张它国是否承认不影响主权国家的存在,《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就采用此种主张;构成说(英语:constitutive theory)则主张它国承认是主权国家的必要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应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等。
约旦河西岸及 加沙地带
单元格底色为天蓝色且席位名称加粗者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