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审公廨是中国近代史上外国租界内的司法审判机构,例如上海有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所谓“会审”,指的是这些法庭审理案件时有代表租界国领事的外国官员参与或“陪同”中国官员进行审判工作。会审公廨的司法管辖权仅对中国籍人士以及非条约列强国民有效,并适用中国法律;涉及依照条约取得领事裁判权的条约列强的国民的案件则由本国的领事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其中英国自1865年开始设立英国在华最高法院,美国也在20世纪初设立上海美国法院。
会审公廨是19世纪至20世纪初租界国对租界地的中国司法机构不信任而产生的机制,兼顾中国对租界行使司法主权的主张和租界国主张的治外法权。会审公廨使用的程序法也是中国惯用的程序法和外国程序法的融合体。1921年,在华盛顿公约会议上,各条约国签署了决议,表示在中国建立合格的司法体系后愿意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此决议签署后,各国联合设立了观察中国司法的委员会,在1926年发布了关于中国建设司法体系的观察与建议的详细报告。随着民国司法机构的逐渐成熟,会审公廨在1920年代末左右国民革命军北伐之后相继废止,改组为民国政府司法制度下的法院。
该会审公廨是在撤销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的基础上成立于1869年。清朝同治七年(1868年),上海道同英国、美国驻上海领事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10条,经修改于同治八年三月初九(1869年4月20日)公布生效,总理衙门和公使团核准实施,会审公廨正式成立。
当时,原定《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有效期仅1年,但自颁布后,该章程一直沿用。会审公廨最初位于南京路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原址,光绪八年(1882年)迁到南京路口菜市街对面,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十四日(1899年9月18日)迁到北浙江路七浦路口,俗称“新衙门”。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更名为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该公廨设秘书处、华洋刑事科、华洋民事科、洋务科、管卷室等内设机构。宣统三年(1911年),该会审公廨设置检察处,设总写字间,下又分为洋务间、华务间、交保间、收支间等机构,其主管人员全部是由领事团委任的洋员。
该会审公廨设正会审官1人,副会审官6人,陪审官若干人。
清宣统三年九月二十二日(1911年11月12日),英国、美国驻上海领事宣布由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管理会审公廨。宣统三年九月(1911年11月)辛亥上海光复后,关炯之奉命接管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直到民国十六年(1927年)会审制度废除,方辞职。民国15年(1926年)5月,淞沪商埠督办公署总办与各国驻上海领事讨论改组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8月31日,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同江苏省代表签订《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民国16年(1927年)1月1日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撤销,成立江苏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兼上诉院。
大闹会审公廨案
1905年12月,上海发生大闹会审公廨案,一名广东籍已故小官僚的遗孀黎黄氏携子女及15名婢女从四川乘招商局轮船回广东原籍,轮船路过上海时,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巡捕下轮检查,企图敲诈未遂,便以贩卖人口罪名拘捕黎黄氏。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审理此案时,英国领事下令判罪,会审官金绍城则认为案情真相未明,不能径以判刑结案。后经过中西双方共同调查,黎黄氏确非贩卖人口。会审官金绍城以案情大白,要求英国领事释放黎黄氏,遭到英国副领事拒绝。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审理此案时,又发生中英两国会审官对女犯应当关押在何处的争议,外国巡捕殴打辱骂中国会审官金绍城,并用武力抢夺犯人,引起旁听群众公愤。上海居民对本国官员受辱反应强烈,四处围打巡捕,还放火烧了老闸捕房。虞洽卿作为代表与租界当局交涉,据理力争,又策动商人罢市,工人罢工,租界华捕罢岗,最终迫使英方让步,通过上海道袁观海、工商界人士朱葆三、虞洽卿等出面调解,一面释放黎黄氏,一面劝令华商开市,并规定“今后一律由中方巡捕到会审公堂维持秩序”。这次“大闹公堂案”与“四明公所事件”使虞洽卿成为上海滩妇幼皆知的知名人士。会审官金绍城则因此案而罢官。
会审公廨审理案件时情景
1905年大闹会审公廨事件发生后上海市民攻击老闸捕房
被群众捣毁的工部局老闸捕房。
清朝咸丰九年二月二十七日(1859年3月31日),法国驻上海总领事敏体尼(Louis Charles Nicolas Maximilien Montigny)在上海法租界设违禁罪裁判所,审判各类华洋混合案件。清朝同治八年三月初二(1869年4月13日),法租界会审公廨成立,地址位于公馆马路(今金陵东路外滩2号)法国领事署内。上海道(或其代表)每周到领事署开庭3次,法国驻上海副领事兼陪审官。
法租界会审公廨的主要内设审判机构有:
上诉案件由上海道台会同法国驻上海总领事审处。凡中国官员和法国陪审官审理过的案件为终审案件。会审公廨还设有书记室,由1位书记长、法国和中国的书记、秘书、翻译、文书等组成。
清朝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上海道撤销会捕局,由上海法租界巡捕房独家负责逮捕人犯。会审公廨规定,民事案件准许聘请律师,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须1000元以上,律师必须为操法语的法国律师;刑事案件不准律师进行辩护,判决后不准上诉;民事及刑事案件均由陪审官主审。会审公廨的全部司法行政事务由法国领事办理。
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辛亥上海光复,法租界会审公廨华官逃走,法国驻上海总领事趁机接管了会审公廨,并自行任命官员。民国三年(1914年),会审公廨改为公董局警务处的下属机构。1914年4月,《法租界外马路警权协定》成立,公董局按照该协定第10条的规定,在薛华立路20号建设会审公廨,并于民国四年(1915年)9月17日正式落成,法租界会审公廨迁入该址办公。民国十一年(1922年)1月,该公廨又列为公董局附属机构,所属拘禁所仍归上海法租界巡捕房管辖。
民国二十年(1931年)1月27日,法国驻上海总领事改组法租界会审公廨,将纯涉华人的民事案件改为由华官单独审理。8月1日,法租界会审公廨撤销,成立了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