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纳 (伊斯兰教)

✍ dations ◷ 2025-06-18 16:46:08 #齐纳 (伊斯兰教)

齐纳(阿拉伯语:زِنَاء‎)是伊斯兰教法所指穆斯林在婚姻关系之外的非法性关系,包括外遇及婚前性行为,例如通奸(双方同意的婚外性关系)、私通(未婚人士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性交)及同性性行为(同性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立性关系)。

在逊尼派的四个法学派别及什叶派的两个法学派别里,齐纳是伊斯兰教法禁止的性交罪行,被归类为侯杜德(真主有固定惩罚的指定罪行)。要就齐纳而定罪,伊斯兰教法院的卡迪(宗教法官)要倚靠妇女未婚怀孕、供认及四位目击实际插入行为的证人。在伊斯兰教的历史里以齐纳的罪名作出起诉的个案里,倚靠后两者的个案较罕见,最多的是未婚怀孕妇女。一些法学派别的法律规定,如果被起诉的怀孕妇女否认性行为是出于自愿,她需要有四名证人在庭上作证,证明她是被强奸。这种规定导致许多个案里的强奸受害者被指触犯齐纳而受到惩罚,但是也有地区例外,例如马来西亚伊斯兰党的伊斯兰固定刑事法草案中,就提出因被强奸而怀孕的妇女不会在刑事法下被提控。另外,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指控他人干犯齐纳会被视为诽谤,也是属于侯杜德的罪行。

伊斯兰教把齐纳视为侯杜德,在古兰经及圣训里有所论述。古兰经指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性行为就是齐纳,对男女有同等的惩罚。

古兰经在多个部分都有提及齐纳,先是有经文呼吁穆斯林不要发生非法性关系:

与齐纳、私通、丈夫诬告妻子通奸或社群诬告贞洁女子相关的大部分规条都可以在光明章找得到。这个篇章在开首就十分细致地立下齐纳的罚则:

在伊斯兰教中,圣训是继古兰经之后最受推崇的经典,当中有提到齐纳的刑罚是公开的笞刑及石刑,特别是在《既定刑罚之书》。

圣行的另一个可信来源《布哈里圣训实录》亦有多个通奸可处以石刑的纪录,例如:

其他描述齐纳的圣训包括对一对非法性交的犹太男女处以石刑(拉季姆)。另外,阿布·胡莱拉记载对于年轻男子与已婚妇女性交的个案,穆罕默德对女子判处石刑,男子处以鞭刑,并流放一年。欧麦尔宣称虽然古兰经没有记载,但确实有启示指出进行非法性交的穆辛(以往曾经有合法性关系的成年穆斯林)要被石刑处死。

妇女章、高处章及其他的古兰经章节都包含禁止同性性行为的经文,例如:

圣训把同性性行为视为齐纳,被定罪者会被处死,例如:

以上的圣训里所指的鲁特民族是穆罕默德用以指称从事鸡奸的人。

穆斯林学者都认为被迫发生性行为的人不应受到惩罚,有圣训提道:“我的教徒被免去了失误、 遗忘和被迫而犯的罪。”法学家伊本·古达迈指出被迫发生非法性行为的妇女是无罪的,他说道:“根据绝大多数的穆斯林学者,不会有刑罚施加在被胁迫的妇女身上。这是欧麦尔、汝哈里、卡塔达、骚里、沙斐仪及其他人的看法,我们看不到有其他的观点。”

无论受害者是自由身还是奴隶,强奸都属于齐纳,刑罚只会施加在强奸犯身上,分别在于赔偿之上 。如果受害者是自由身的妇女,犯人需要向她的家庭赔付聘金;如果受害者是奴隶,犯人须向奴隶的主人赔付奴隶的身价。马立克派法学对此有所论述:

对于强奸案的证明,马利克接纳身体所受的伤害作为证据,哈里发乌玛尔接受一位听到受害者呼救的证人作出的证供。在穆罕默德时期,他曾经就一宗强奸案接纳一位妇女的证供,并对强奸犯下达惩罚。

齐纳包括婚外性行为(已婚男子与已婚女子,相互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及婚前性行为(未婚男子与未婚女子)。在历史上,穆斯林男子与不属于他的奴隶之间的性行为也是齐纳。

齐纳亦包括同性性交、鸡奸、兽交及阴道性交以外的异性性交。伊斯兰教法对未婚穆斯林及已婚穆斯林的惩罚不一。已婚穆斯林及非穆斯林奴隶会被石刑处死,对未婚穆斯林的刑罚是公开的笞刑。彼此没有婚姻关系的拥抱、接吻、爱抚、手淫及其他的性亲密行为亦被视为齐纳的一种。

伊斯兰学者对于齐纳的性质存有分歧,同样存在分歧的是针对夫妻之间进行非法性行为的刑罚,诸如口交、手淫及在伊斯兰教法禁止的情况下性交,例如斋戒及朝觐期间、妻子正值经期。哈乃斐派及马立克派认为夫妻之间进行口交等性行为是不洁,所以对此予以反对。

伊斯兰教规定,需要有证据证明男子或女子从事齐纳才可以作出处罚,这些证据包括:

无论是指控男子还是女子从事齐纳都需要遵从四位证人的规定,古兰经的第24章及多条圣训亦说明了这一点。一些伊斯兰学者指出四位证人的规定是处理在公众场合发生的齐纳。对于齐纳的案件,学者对是否接纳女证人有不同的意见(在其他案件里,伊斯兰教法视两位女性证人等同一位男性证人)。

所有指控穆斯林从事齐纳而没有四位男性穆斯林证人在法庭上加以证明的证人及受害者会被控诬告,要公开接受八十下鞭刑作为惩罚。

根据供认及四位证人的证供起诉齐纳的案例较少,大多数都是妇女未婚怀孕及被强奸的受害者遭到起诉,而不是对强奸犯展开调查。

一些法学派别有疑点法则(被告辩称犯罪是出于思绪混淆不清,从而免除侯杜德的刑罚),这项法则指出假如男性穆斯林声称他与他认为有婚姻关系的女性或属于他的奴隶发生性行为,他就不会遭到齐纳的指控。

逊尼派的所有教法学派别都一致认为触犯齐纳的已婚穆斯林须面临致命的石刑,对未婚穆斯林的刑罚是公开的一百下鞭刑。

未婚妇女怀孕被视为是齐纳的证据。罕百里派及马立克派认为怀孕是有力的铁证。其他的法学派别援引早期的伊斯兰学者指“子宫内的胎儿可以休眠和停止发育长达五年”,因此曾经结婚的妇女在离婚的多年之后产下婴儿不一定是触犯齐纳,他们认为从未结婚的妇女怀孕才是齐纳的证据。不过,现代伊斯兰学者的看法因地而异,例如马来西亚不跟从马立克派,而是采纳沙斐仪派的法学,他们的1997年伊斯兰刑事法(联邦辖区)当中的第23条第2款至第4款提到:

第23条(2)-任何妇女与除了合法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是犯罪行为,罪成者面临不超过5,000令吉的罚款,或不多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六下鞭刑,或以上刑罚的组合。

第23条(3)-在未婚妇女自愿的情况下性交并怀孕的事实是第二款所述罪行的表面证据。

对于鸡奸的刑罚,罕百里派及沙斐仪派视为等同通奸及私通,未婚者处以一百下鞭刑,已婚者判处石刑。马立克派认为鸡奸是一项独立的罪行,不论是否在婚内一律判处石刑。沙斐仪派则指出古兰经并没有介定鸡奸的刑罚,因此应由法官量刑。对同性性行为定罪亦需要有四位证人作供。

什叶派亦要求有四位证人证明齐纳的罪行,但什叶派接纳妇女作证,最低的要求是至少有一位男子及六位女子作证。所有证人都必须目击到犯罪的关键时刻。如果证人的证供不符合要求,他们或会被控诬告而判处八十下鞭刑。与逊尼派一样,对犯罪供认不讳的人要作出四次的供认。单身女子怀孕也是齐纳的充足罪证。

奉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所执行与齐纳及强奸相关的法律是全球的一个人权议题。

在阿富汗,许多被囚禁的妇女都是强奸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些法律被批评为造成“数百宗强奸及轮奸案件的被害妇女被指控为齐纳”,她们因而被判监,而且被认为是真主授意的刑罚。

在巴基斯坦,2005年就有超过200,000宗根据侯杜德的法律起诉妇女的齐纳案件在司法系统里得到处理,数以千计的妇女遭到齐纳相关的起诉而在囚候审。由于担心遭到起诉,许多受害者都不愿意举报强奸案。

伊朗就齐纳的案件作出过大量的起诉,并在2001年至2010年间对被告实施公开石刑。

齐纳法律是伊斯兰教改革及世俗化的讨论议题之一。在20世纪初,大部分以穆斯林为主的地区受到殖民时代的影响,许多刑法及刑事司法制度不再奉行伊斯兰教法。不过,在20世纪的后半段,殖民地纷纷宣布独立,巴基斯坦、摩洛哥、伊朗等国家的政府采纳伊斯兰教经典的传统解读,再度奉行伊斯兰教法,重新实施齐纳及侯杜德的法律。

当代的人权份子认为这是伊斯兰教实施性别政策、传统主义与现代主义斗争及在国家法律里引用宗教文献实施性别暴力的新阶段。

与此相对,伊斯兰学者及政党指出“通用的人权标准”是把非穆斯林的文化强加在穆斯林身上,不尊重以伊斯兰教为中心的文化习惯及性别规范。齐纳是反真主的罪行,改革齐纳的提议和施压是“反伊斯兰教”。在政治竞选活动里,反对改革伊斯兰教法成为伊斯兰政党的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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