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系指裁定和判决二者,为法院对外所为之意思表达(并非意思表示,盖意思表示之用语,指发生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达,裁判并非如此)。其中裁定是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判决是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的裁决。
判决的内容主要由“主文”、“事实”和“理由”三部分所构成。
针对未确定的民事判决,可以上诉救济;如果判决已告确定,则以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
针对未确定的刑事判决,可以上诉救济;如果判决已告确定,则以再审或非常上诉救济。
裁定之救济,依法律规定可分为三种:抗告、声明不服以及不得声明不服。抗告是向上级、上上级法院(抗告、再抗告法院)救济裁定的方式。声明不服是指虽不得抗告,但可于上诉时将此抗告一并指摘。不得声明不服系指针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抗告,亦不得于上诉时一并指摘。
以三段论法的演绎推理,从理由中推演出结论。
先将道理摆在一旁,阅读卷证及当事人辩论后,在脑海里自然产生裁判,再对照法条,以及判例与学说的看法给予理由。即理由必须合乎从直觉而生之结论。且直觉而生的判断,自然而然必会合乎道理。三段论法是脑中裁判后,说服当事人的工具而已。惟上述的直觉不是恣意,直觉的灵敏度是以丰厚的法学教养为基础,不同于一般仅具浅薄法知识的人的直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