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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童癖
✍ dations ◷ 2024-12-22 15:24:56 #恋童癖
恋童是一种精神障碍,16岁以上的青少年或者成年人患者会认为青春期前的儿童拥有主要的性吸引力,或只有儿童才有性吸引力。虽然在10-12岁(女孩:10-11岁;男孩:11岁-12岁)之间儿童会开始踏入青春期,但恋童的标准延长至13岁。被诊断患有恋童癖的人必须至少年满16岁,且比其认为拥有性吸引力的儿童大5岁。恋童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当中正式命名为恋童障碍(pedophilic disorder)。并将其定义为对青春期前的儿童拥有强烈且反复的性冲动和幻想,且已就这种性冲动采取行动或受其困扰(比如人际关系受阻)的人。尚未生效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1版》则将其定义“持续而又专一的强烈性兴奋——表现为持续出现针对青春期前的儿童的性思想、性幻想、性冲动以及性行为”。恋童这个字词常被大众用于表示对儿童的任何性兴趣或儿童性侵犯,但这种用法却把“对儿童的性冲动”(思想)和“儿童性侵犯”(行为)混为一谈,且没有区分处于青春期前、青春期,和青春期后的未成年人。研究者建议避免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恋童”这个不精确的字词,尽管性侵儿童者有可能患上这种疾病。性侵儿童者并不等同恋童者,除非当事者认为青春期前的儿童具有主要的性吸引力,或只有儿童才有性吸引力。现有文献指出有些恋童者并不性侵犯儿童。恋童于19世纪末首次被正式认定和命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者已针对恋童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大量有关恋童的记录都聚焦于男性,但也有女性拥有恋童的倾向。研究者认为现有估计不能完全呈现女性恋童者的真实数量。目前没疗法能治愈恋童,但是有一些治疗方法可以减少恋童者性侵犯儿童的机会。恋童癖的确切成因不明,但一些关于性侵儿童的恋童罪犯研究则显示其与各种神经系统异常和精神病理有关。美国在经历堪萨斯诉亨德里克斯一案后,被诊断患有某些精神障碍的性犯罪者可遭到无限期的预防性拘留,特别是恋童癖。“pedophilia”一词来自希腊语:“παῖς,παιδός”(paîs, paidós,儿童)以及“φιλία”(philía,友爱)。恋童是用于形容某人认为13岁或以下的儿童拥有主要的性吸引力,或只有其才有性吸引力的想法。恋幼(Infantophilia或Nepiophilia,但后者少见于学术文献)是恋童的一个子类型,用于形容某人认为5岁或以下的儿童拥有主要的性吸引力。“Nepiophilia”一词同源于希腊语:νήπιος(népios,婴儿或小孩)。恋少年则用于形容某人认为11-14岁的少年拥有主要的性吸引力,或只有其才有性吸引力的想法。DSM-5并没有把恋少年列入诊断名单上,而现有证据表明,恋少年与恋童是应分开看待的,但ICD-10的恋童定义与恋少年的重叠。除了恋少年外,一些临床医师还提出了与恋童有些相似或完全不同的分类名称,例如广义恋童癖(Pedohebephilia,包含恋童癖和恋幼癖)与恋青少年(Ephebophilia)。恋童倾向会在青春期前或期间出现,且伴随终生。患者会自行发现不受自己选择或控制的恋童倾向。基于上述特质,有一些意见会把其视为一种性倾向,与异性恋或同性恋相似。然而这些观察结果并不能使恋童癖从众多精神疾病中脱离,因为与恋童相关的行为会对他人构成伤害,且他们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帮助下能避免采取任何伤害儿童的行为。原本的DSM-5把恋童定为一种性倾向,并区分了性偏离和恋童障碍、恋童和恋童障碍。美国精神医学学会为了回应因DSM-5的措辞而产生的误解,特地指出:“‘性取向’此用语并不能用于恋童障碍的诊断标准。DSM-5的这种用法是错误的,应该把其改成‘性兴趣’……事实上本学会认为恋童障碍是‘性偏离’的一种,而不认定其为一种‘性取向’。此错误将在电子版的DSM-5和《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的下一印刷版本中纠正。”他们表示强烈支持起诉那些虐待剥削儿童或青少年的人,并“支持继续发展针对恋童障碍的治疗”。有关恋童性罪犯的研究往往显示他们还存有其他的精神病理,比如低自尊、抑郁、焦虑以及其他性格问题。但目前尚不清楚这些精神病理是哪种因素导致:疾病本身所带来的问题、抽样偏倚、被裁定为性罪犯都有可能有所影响,且它们在这(些)研究中无从分离。一项文献综述亦得出结论,认为恋童者的个性与精神病理研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鲜少是正确的,部分可归因于它们混淆了恋童者和儿童性罪犯,以及难以取得具代表性的恋童者社区样本。塞托(Seto)于2004年指出从临床环境中取得的恋童者样本很可能因为他们的性兴趣以及社会压力而感到困扰,继使他们出现心理问题的可能性增加。从惩教所中抽取的恋童者样本亦同样如是,他们可能因为被判有罪的关系而出现反社会人格特征。一些符合科恩(Cohen,2004)等人所制定的恋童诊断标准的儿童性侵犯罪犯样本报称自我概念(Self-concept)和人际功能受损。研究者们认为这可能是恋童者性侵儿童的促成因子。与健康的对照组相比,研究中的恋童性犯罪者样本有较高机会患上其他类型的精神病,以及出现认知扭曲。研究者解释道这是他们不能抑制自己不去犯罪的原因。两项分别发表于2009年和2012年的研究发现,非恋童的儿童性侵犯者很多都患有精神病,而恋童者则没出现这种现象 。威尔逊(Wilson)和考克斯(Cox)于1983年时发表了一项研究,其研究了一群恋童俱乐部成员的人格特质。恋童组和控制组之间最显著的差异在于他们的内向程度,恋童组的害羞和抑郁程度都较高,且较容易流于感性。恋童组在神经质和精神病性方面得分较高,但不足以认定为病态。该研究的负责人警告说:“我们难以区分恋童的成因和影响。我们不知道恋童者是否因为高度内向而偏爱于低威胁性的儿童,抑或是偏爱儿童的缘故,使他们的内向性增加——即他们意识到恋童所引起的社会不满和敌意(P,324)。”在一项非临床调查中,46%的恋童者报称曾因自身的性兴趣而认真地考虑过自杀,已有计划自杀的亦有32%,曾试图自杀的则有13%。一项综述回顾了1982年至2001年间发表的研究并得出结论,指出儿童性侵犯者会利用认知扭曲去满足个人需要:以借口作理由去为性侵犯行为合理化、重新界定自己的行为为互利且由爱所驱使的,并会利用儿童-成年人关系中的权力不对等去行事。常见于儿童性侵犯者的认知扭曲还包括“儿童为性化的存在”、性行为是无法控制的,以及“性权利偏见”(即认为自身拥有这种权利)。观看儿童色情作品是一种比性侵犯儿童更可靠的恋童指标,尽管一些非恋童者也曾观看儿童色情作品。儿童色情作品可用于各种目的,包括满足性欲、与其他收藏家交易,以至给其他遭性诱拐的儿童观看,培养性奴隶。观看儿童色情作品的恋童者往往会执著地收集、组织,和分类它们,并按年龄、性别、性行为的种类把它们逐一标签。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肯·兰宁(Ken Lanning)指出,“收集”儿童色情作品的意思并不代表他们只会观看之,还代表他们会贮存儿童色情作品,并用以“定义、激起,和验证他们最珍贵的性幻想。”兰宁同时说明道罪犯的收藏是他们想干什么的最佳唯一指标,但那些收藏并不代表他们曾做过的行为。研究者泰勒(Taylor)和奎尔(Quayle)写道恋童的儿童色情作品收藏家会为了扩展他们的收藏,而经常参与匿名的互联网社区。对于儿童色情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也有过争议,有学者认为不问内容均应给予保护,不过一般通说与主流学说仍然认为让儿少从事性行为来供人观赏被视为性虐待,而作品属于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即不予以保护。尽管目前恋童的成因不明,但研究者自2002年开始发现一系列的大脑结构和功能异常与恋童相关。他们从刑事司法系统内外的各种渠道招募个体来测试,并设立控制组。相关研究已发现恋童与较低的智商、记忆测试得分较低、非右撇子、去除智商因素影响的学业失败、较轻的体重、儿童时期头部受伤,以及几个利用核磁共振成像所检测到的脑结构异常有关。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某些先天的神经学特征会使拥有者患上恋童的机会增加,甚至导致其恋童。一些研究发现恋童者发生认知受损的机会较非恋童的儿童性侵犯者低。一项发表于2011年的研究则指出恋童的儿童性侵犯者在反应抑制方面有缺陷,但没有记忆或认知弹性方面的缺陷。有关恋童的可遗传性的研究表明“目前的证据倾向于恋童受到遗传因子影响,但仍不能证明其确实关系。”2015年的一项研究表明,恋童的性犯罪者拥有正常的智商。一项使用核磁共振成像(MRI)去协助进行的研究则显示男性恋童者的脑白质容量低于控制组。另一项利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去测量神经元活动的研究亦显示,遭诊断为恋童的儿童性侵犯者在观看成人主演的色情照片时,其下丘脑活跃程度较非恋童者低。2008年的一项神经成像研究则指出,异性恋“恋童住院患者”的性刺激处理中心因前额叶网络异常而有所改变,其“跟像强迫性性行为般的刺激控制行为(stimulus-controlled behaviours)可能存有关联。”他们的研究发现也可能表明“性兴奋处理过程中的认知障碍可能与恋童有关。”布兰查德(Blanchard)、坎托(Cantor)以及罗比肖(Robichaud)于2006年发表了一篇综述,其检视了多篇关于恋童者激素水平的研究,并得出结论:尽管有一些证据表明男性恋童者的睾酮水平低于控制组,但相关研究的质量较差,而且很难从中得出任何结论。童年时遭受成年人虐待及患有像人格障碍般的精神疾病是恋童者为他们的欲望采取行动的风险因子。布兰查德等人为此指出:“此理论背后的意义尚不明确——是否特定的基因或产前环境中的有害因子会使男性同时患上情感障碍和恋童癖?还是因自身不受众人接受的性欲而感到沮丧孤独?抑或是因偶尔私下的性满足而感到焦虑和绝望?”他们表示因为恋童者的母亲更有可能接受精神治疗,所以“特定的基因使男性同时患上情感障碍和恋童癖”是最有可能的答案。一项运用威尔逊性幻想调查表去分析200名异性恋男性的研究则显示,更有可能出现性偏离现象(包括恋童)的男性拥有较多的兄长、食指和无名指的指长比较高(这表明产前接触雄激素的机会较少)、较大机会是左撇子。其亦指出脑功能侧化可能在性偏离上扮演着一定角色。《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比以前的DSM-IV-TR显著扩大了恋童的诊断部分,其指出:“恋童障碍的诊断标准同时适用于愿意或不愿意透露自己拥有这种性偏离的人,只要存有客观证据。”正如DSM-IV-TR,手册的第5版概述了用于诊断这种疾病的具体标准,包括“在至少6个月的时间内,频繁而强烈地激起性的兴趣,如性幻想、性欲望或性行为,对象为青春期前的儿童(一般年龄在13岁或以下)”、“ 个人针对这些欲望采取了行动,或性欲、性幻想引发了显而易见的痛苦或者人际困难”以及“个人年龄至少16岁,并且比首条中的儿童至少大5岁。”其还可根据“该人所偏爱的对象的性别”、“只对近亲儿童拥有冲动或行为”、“是否只偏爱儿童”来作细致诊断。ICD-10则定义恋童为“对处于青春期前或青春期前期的儿童的性偏爱,不论所偏爱的儿童是男还是女。”正如DSM一样,这个诊断系统所诊断的人士必需年满16岁,且持续地认为比自己至少小5岁的儿童拥有最主要的性吸引力,或只有其才有性吸引力。尚未生效的ICD-11把恋童障碍定义为“持续而又专一的强烈性兴奋——表现为持续出现针对青春期前的儿童的性思想、性幻想、性冲动以及性行为”。它同时指出若要对恋童障碍作出诊断,“受诊者必需就着这些思想、幻想、冲动采取了行动,或这些念头引发了显而易见的痛苦。此一诊断并不适用于跟年纪相近的人一起从事性行为,且处于青春期前或青春期后的儿童”。为了使“真正的恋童罪犯”跟非恋童或非只恋童的罪犯区分,研究者已使用了好几个带差异的用语,并依据恋童的程度、是否只偏爱儿童以及犯罪动机去把犯罪者分门别类。只偏爱儿童的恋童者有时会被称为“真正的恋童者”。他们只认为只有青春期前的儿童才有性吸引力,并对成年人没有性方面的兴趣。他们只能在幻想青春期前的儿童或其在场时得到性兴奋。虽然“非只偏爱儿童的性罪犯”(non-exclusive pedophiles)有时会用于表示“非恋童的性罪犯”,但上述两者的意思并不相同。“非只偏爱儿童的恋童者”认为儿童还是成人都有性吸引力,并能对以上两者展现性兴奋,尽管仍有例子是偏向其中一者的。如果某人偏向认为儿童的性吸引力大于他者,那就会遭认定为“恋童的性罪犯”。不论DSM还是ICD-10,都不会只依据“和青春期前的儿童实际发生性关系与否”来作诊断。相反诊断者亦可依据受诊者的幻想或性欲作出诊断。另一方面没有对其欲望感到困扰的但有相关行为的人亦可符合诊断标准。“行动”的定义也不只限于实际的性行为,有时还包括露体、偷窥、性摩擦行为,以及对着儿童色情作品自慰。诊断者在临床诊断时需判断这些行为的背后意义;当受诊者处于青春期后期时亦同样需考虑“年龄差异”这一要点。已有批评认为DSM-IV-TR的诊断标准范围在一些方面过于寛松,在另一些方面则过窄 。虽然大多数研究人员会对儿童性侵犯者和恋童者进行区分,但DSM的诊断标准被斯图德(Studer)和艾尔文(Aylwin)批评过于寛松,使得所有儿童性侵犯者都能遭诊断成恋童癖。儿童性侵犯者符合条件1和条件2的要求,因为他们跟青春期前的儿童发生性行为,且采取了行动。他们及后亦批评了标准范围过分狭窄,使得没采取过行动及不对其感到困扰的人无从诊断。他们两人以外的好几位研究者亦曾针对后一点发表过批评,他们认为一位只对儿童进行性幻想并自慰的人不应只因不符合条件2而不受诊断。一项大规模调查表明,诊断者很少使用DSM的相关分类及诊断标准。调查者解释道这是因为它的相关标准欠缺有效性、可靠性、清晰度,以及标准过松。因研究恋童而闻名的性学家雷·布兰查德(英语:Ray Blanchard)针对上述对DSM-IV-TR的反对意见,提出了适用于所有性偏离的解决方案。并以此区分了性偏离和性偏离障碍。若受诊者符合标准1和2,则可诊断成患有性偏离障碍;若只符合标准1,则只可确定其拥有性偏离现象。布兰查德和另外几位研究者同时建议把恋少年纳入DSM-5中,成为可诊断的精神障碍,并跟恋童障碍结合,解决恋童和恋少年之间的年龄重叠,但认为应区分受诊者所偏爱的年龄范围.。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拒绝了他们针对恋少年的建议,但却接纳了性偏离障碍和性偏离的区分。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指出:“就恋童障碍的情况而言,新的诊断手册没有显著修改其任何细节。尽管在DSM-5的编写过程中我们探讨了各种建议,但诊断标准最终跟DSM-IV TR的保持一致……唯一的改变就是把恋童改为恋童障碍此一名称,为的是与章节的其他疾病名称保持一致。”如果恋少年在DSM-5中成为可诊断的精神障碍,那么它的定义将类似于ICD-10为恋童所下的般,包括对处于早青春期的少年的偏爱,并使确诊者所需的年龄从16岁升至18岁(且需比未成年人至少大5岁)。奥多诺休(O'Donohue)建议把DSM的诊断标准简化成只需确定“认为儿童拥有性吸引力”就行,因为其可经由实验、自我报称以及过去的行为判定。他指出任何认为儿童拥有性吸引力的想法都是病态的,受其困扰与否根本无关紧要,并指出“这种想法有可能对他人构成极大损害,也不符合个人的最大利益 。”霍华德·巴尔贝(Howard E. Barbaree)和迈克尔·塞图(Michael C. Seto)于1997年表示不同意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就恋童所下的行为标准定义,并建议以行动作为诊断恋童的唯一标准,简化分类。目前无证据证明恋童是能够治愈的。现时大多数的治疗方案都聚焦于帮助恋童者避免就他们的欲望采取任何行动。尽管一些治疗方法宣称能够治愈恋童,但迄今仍没研究证明其能长期地改变一个人的性偏好。性学家迈克尔·塞托(英语:Michael C. Seto)指出,任何尝试治愈成年人恋童的疗法都不太可能成功,因为它的发展受到产前因素影响。约翰·霍普金斯性障碍诊所的创始人弗雷德·柏林(英语:Fred Berlin)认为,恋童是继同性恋或异性恋之后最难改变的性偏好,但是可帮助恋童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于将来发展一套预防方法。恋童治疗效果的研究局限于几个常见的因素。首先大多数研究只以行为来区分样本,而不考虑对象的年龄偏好,使得具体的治疗效果很难从中反映出来.。其次大多研究不随机分配治疗组和控制组的研究样本。研究者会因为拒绝或退出治疗的罪犯的犯罪风险较高,而把他们从已治疗组排除,但不排除已拒绝研究或退出对照组的对象,使得已治疗组受到偏袒,并令结果不可信 。目前没有研究能证明相关治疗套用于没犯过罪的恋童者后会产生怎样的效果。认知行为疗法旨在使接受治疗的性犯罪者出现不利于儿童的态度、信念和行为的可能性降低。其内容因治疗师而异,但典型的治疗方案一般会尝试提升接受治疗者的自我控制能力、社会能力和同情心,并以认知重构(英语:Cognitive restructuring)此一过程去改变接受治疗者对跟儿童发生性行为的看法。这疗法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再犯预防(英语:relapse prevention),其旨在根据用于治疗成瘾症的原则,教导患者来识别和应对潜在的危险情况。认知行为治疗的有效性证据不一。一项发表于2012年的文献回顾回顾了以往的随机实验,发现认知行为治疗不能减低性犯罪者重犯的机会。两项分别发表于2002年和2005年的元分析纳入了各种随机和非随机试验,并得出结论,认为认知行为治疗可以减少再犯机会。非随机研究的翔实性存有争议。亦需待更多的研究来评估认知行为治疗的效用。行为治疗的目的在于压制对儿童的性兴奋。其以“餍足和嫌恶”技巧来压制对儿童的性兴奋,并以隐性敏感法(英语:covert sensitization)(自慰再制约法)去增加对成人的性兴奋。行为治疗对阴茎膨胀测试间的性兴奋模式有所影响。但是不知道这代表的是什么:不论性兴趣的改变,还是测试过程中控制生殖器兴奋能力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这种效果。而其长期效果亦仍待研究。应用行为分析则在患有精神障碍的性犯罪者当中有所应用。药物介入措施一般用于降低恋童者的性欲,从而减轻其对儿童的性兴趣,但这并不能使恋童者不再恋童。抗雄激素通过干扰睾酮的活性而起作用。而醋酸环丙孕酮和醋酸甲羟孕酮(英语: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是最常应用于相关治疗的抗雄激素。尽管现有一定证据支持抗雄激素的疗效,但高质量研究仍然欠奉。现时已有有力的证据支持醋酸环丙孕酮对降低性欲的效果,醋酸甲羟孕酮的疗效证据则不一致。像亮丙瑞林(英语:Leuprorelin)般的促性腺素激素类似物(英语:Gonadotropin-releasing hormone analogues)亦同样可以降低性欲,但其作用时间较长,副作用亦较少,效果如同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这些替代药物的疗效证据更为有限,且相关证据多基于非盲实验和案例研究。上述治疗一般统称作化学阉割。化学阉割常与认知行为治疗一同并用。性犯罪者治疗学会(英语:Associa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Sexual Abusers)指出,治疗儿童性侵犯者时,“抗雄激素治疗应配合适当的监测和综合治疗辅导。”这些药物具有的可能副作用包括体重增加、乳房发育、肝脏损害,以及骨质疏松。手术阉割在历史上曾用于使恋童者的睾酮水平降低,继而达至减少性欲的目的。但当降低睾酮水平的药理学方法出现时,其已在很大程度上显得过时。因为化学阉割具有跟手术阉割同样的效果,且侵害性较小。但它仍偶尔出现于德国、捷克共和国、瑞士,以及美国的好几个州份。非随机抽样的研究指出其能减少性罪犯再犯的机会。性犯罪者治疗学会对手术阉割持反对态度,而欧洲委员会则致力于禁止部分仍在实行手术阉割的东欧国家继续进行之。恋童的人口盛行率不明,但估计占总成年男性人口的低于5%。女性恋童者的盛行率知之甚少。但是仍有女性强烈认为青春期前的儿童拥有性吸引力,并产生性冲动的病例。大部分儿童性侵犯者为男性。据估计被定罪的性罪犯当中女性可能占0.4%至4%。一项研究估计,儿童性侵犯者的男女比例为10比1。现有的估计可能并不能反映女性儿童性侵犯者的真实数量,部分原因在于“社会倾向忽略年轻男子和成年女性之间发生性关系的负面影响,以及女性更容易接触无法/不懂向他人求援的年幼儿童。”恋童此一用词经常用于表示所有儿童性侵犯者,但此一用法遭到研究者们反对,因为许多儿童性侵犯者并没有对青春期前的儿童展现强烈的性欲,所以许多都不能算作恋童。有许多性侵犯儿童的动机与恋童无关,例如压力过大、婚姻问题、没有成年性伴侣、反社会倾向、性欲过高,以及饮用酒精饮料。由于性侵犯儿童不能成为犯罪者拥有恋童倾向的指标,所以其能分成两种不同类型的儿童性侵犯犯罪者:恋童和非恋童(或分为情境性和原发性)。儿童性侵犯者的恋童率估计一般在25%至50%之间。一项发表于2006年的研究则发现35%的儿童性侵犯者样本为恋童的。近亲性交罪犯当中少见恋童者,特别是父亲或继父为恋童者的情况。美国的一项研究调查了2429名都被归类为恋童的成年男性性犯罪者,并发现当中只有7%是只偏爱儿童的恋童者,其余的都是非只偏爱儿童的儿童性侵犯者。一些恋童者并不性侵犯儿童。研究者对这类人群知之甚少,因为大多数恋童研究都使用罪犯或临床样本,而这可能不能如实反映一般日常的情况。研究者迈克尔·塞图表示儿童性侵犯罪犯研究亦同样不能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因为其他反社会人格特征会使恋童者更有可能猥亵儿童,造成样本偏差。他指出具有下列特点的恋童者较不可能性侵犯儿童:“对别人的感情敏感、做事深思熟虑、规避风险、不烟不酒,以及支持社会规范和法律。”2015年的一项研究表明,性侵犯儿童的恋童者与不性侵犯儿童的神经构造具有差异。性侵犯儿童的恋童者拥有神经缺陷,显示其大脑抑制区遭到破坏;而不性侵犯儿童的恋童者则没这种情况。亚伯(Abel)等人以及沃德(Ward)等人分别于1985年及1995年指出,恋童和非恋童的儿童性侵犯者之间有着许大分别。他们指出非恋童的犯罪者倾向于在受到压力时犯罪、犯罪亦发生得较后期、受害人数较少,且多为家属;恋童的犯罪者往往在年龄较小的时候就开始犯罪、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受害人数一般较多,且多为非家属;他们还会出现支持犯罪的价值观或信念。一项研究发现恋童的女童性侵犯者平均性侵犯1.3名女童,男童性侵犯者则平均性侵犯4.4名男童。不论恋童与否,儿童性侵犯者一般会采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诱使儿童跟自己发生性关系,有些会跟受害者承诺送礼物给他/她,有些则下药、灌酒,以及以暴力来威胁受害者。恋童估计自古有之,但直到19世纪后期以前一直没有正式的命名、定义,以及研究。恋童欲(paedophilia erotica)这个单词是由维也纳精神病学家理查德·冯·克拉夫特-埃平(英语:Richard von Krafft-Ebing)于1896年在一篇论文上提出,但一直没有在其著作《性精神变态(英语:Psychopathia Sexualis)》中提及,直到德文的第十版才提及之。许多著者曾在此期间对克拉夫特-埃平的诊断标准进行了预计。这个词语出现在标题为“针对14岁以下儿童的性侵犯(Violation of Individuals Under the Age of Fourteen)”的章节中,其定义侧重于在法医精神病学(英语:forensic psychiatry)中对儿童性犯罪者的解释。克拉夫特-埃平介绍几种儿童性犯罪者的类型,将他们分为心理病理和非心理病理的起源,并推测了几个偶然因素可能会导致儿童遭受性暴力。克拉夫特-埃平在其著作《性精神变态》中提到了恋童欲的类型。他写道,他在他的职业生涯里只遇到了四次病例。他简要地描述了这些病例,并归纳出三种常见的特点:他还提到了几件有成年妇女的恋童癖案例(由其他医师提供),同时也认为同性恋者性侵犯儿童的情况较为常见 。(但现有证据否定了此一说法)他进一步阐释了这一点,他认为那些罹患生理或心理疾病而对儿童产生虐待行为的成年人并不是真正的恋童癖。而在这种案例中,受害者往往是青春期少年或更大一点的青少年。随后他更以接触儿童性幻觉者(pseudopaedophilia)为例来阐释其中的关系,他表示“那种失去自慰乐趣而转向对儿童性接触而获得快感的成年男性”更为常见。奥地利神经病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在其1905年的著作《性学三论》中将一个章节的标题命名为“以未性成熟者与动物为性对象(The Sexually immature and Animals as Sexual objects)”。他写道,纯粹的恋童癖是极其罕见的,其中大多数人只是偶尔将青春期前的儿童作为性对象。他认为软弱的人或具有某种贪欲的人更容易成为恋童癖的欲望对象。1908年,瑞士神经解剖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奥古斯特·福勒尓(英语:Auguste Forel)建议将“对儿童的性欲”现象简写为“恋童色情(Pederosis)”。与克拉夫特-埃平的研究相似,福勒尓比较了罹患痴呆症或其他脑部器质性疾病患者的偶发性性虐待与真正优先选择或偶尔独占对儿童性欲患者之间的联系。然而,他并不同意克拉夫特-埃平结论,他认为那些对儿童拥有主要的性吸引力,或只有儿童才有性吸引力的人是不可纠正或治愈的。在20世纪初,恋童这个词语和定义被医学界广泛接受和采用,当时的许多医学字典(例如1918年出版的第五版《斯特德曼医学字典》)都用了这个术语。1952年,它被列入到第一版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 第一版和第二版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将恋童癖列为“性欲倒错”的一个亚种,但是并没有就此给出诊断标准。在第三版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中,则对恋童癖进行了详细阐释并给出了诊断标准。 而在1987年修订出版的第三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修订版中保留了第三本中对恋童癖的阐释,但是却更新和拓宽了对其诊断的条件和标准。恋童并非法律上的用语,认为儿童拥有性吸引力亦非违法。恋童者在法律界上有时会非正式地用于代指任何犯有与法定未成年人有关的性罪行的人。相关罪名包括儿童性侵犯、儿童性诱拐、 法定强奸、缠扰未成年人、管有儿童色情作品、以及故意暴露。 英国的虐童调查队(英语:Child Abuse Investigation Team)专门从事相关的网络调查和执法工作。一些法医学文献会使用恋童一词来代指对儿童下手的性罪犯,即使犯罪者不对儿童拥有主要的性偏好。然而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特务肯尼斯·兰宁(Kenneth Lanning)会把恋童者和儿童性侵犯者分开看待,且能指出两者的不同之处。美国在经历堪萨斯诉亨德里克斯一案后,被诊断患有某些精神障碍的性犯罪者可因某些州的法律,而遭到无限期的预防性拘留,特别是恋童癖(此法及后一般称为《高危险连续性罪犯法案(英语: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laws)》)。2006年通过的《亚当·华尔斯儿童保护安全法案(英语: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则把以上法例扩展至全美国。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法规。美国最高法院在堪萨斯诉亨德里克斯案中支持把《堪萨斯法》(后来称为《高危险连续性罪犯法案》)列为宪法。使得被认定为“精神异常”的恋童者亨德里克斯(Hendricks)遭到无限期的预防性拘留,不论州政府有否为拥有者提供治疗。在美国政府诉康斯托克一案中,美国法院判定被定罪为“管有儿童色情作品”的人亦同样适用此法,并把此法扩展至全美国,改称为亚当˙华尔斯儿童保护安全法案。华尔斯法案的适用对象并不只有已定罪者;所有囚犯皆适用于此法规。美国的恋童罪犯比非恋童罪犯更容易遭到预防性拘留。大约有一半遭到预防性拘留的罪犯确诊为恋童癖。精神科医师迈克尔·史密斯(Michael First)写道:“既然不是所有性偏离人士都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进行诊断的医师就必须提供额外的证据去证明有预防性拘留的必要,不是仅仅基于恋童本身。”恋童是最受社会污名的精神障碍之一。一项研究指出,社会普遍会排斥没有犯罪的恋童者,并对其感到愤怒、恐惧。研究者认为这种态度会使恋童者的精神状态趋向不稳定,使他们更可能性侵犯儿童,并使他们怯于寻求帮助。社会学家梅兰妮 - 安吉拉·纳伊(Melanie-Angela Neuilly)和克里斯汀·佐格(Kristen Zgoba)指出,社会大众对恋童的关注在20世纪90年代大大加剧,因当时发生了几宗耸人听闻的性犯罪(但性侵犯儿童率普遍下降)。他们发现在1996年之前,“恋童”这个词在《纽约时报》和《世界报》中很少出现,1991年更是完全没有提及。社会对性侵犯儿童的态度也同样十分负面,有些调查甚至指出大众认为其在道德上比谋杀更坏。尽管早期的研究表明大众对儿童性侵犯和恋童存有许多误解以及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想法,但2004年的一项研究指出大众对相关议题已有一定的了解。“恋童”和“恋童者”通常非正式地用于表示某名成年人对处于青春期或青春期后的青少年拥有性兴趣,但这种情况下使用“恋青少年”和“恋少年”可能会较准确。这种情况在马克·福利(Mark Foley)案中更是如此, 当时大多数媒体把福利形容成恋童者,继使《Slate》杂志的大卫·塔勒(David Tuller)对外澄清福利不是恋童者,而是恋青少年者。大众亦常把恋童直接用于代指“儿童性侵犯”本身,但相比恋童的医学定义,其明显显得过于广泛——恋童的医学定义是指年长的患者认为青春期前的儿童拥有主要的性吸引力。另外还有一些情况大众会误用恋童此一用词,比如达至法定年龄的年轻人与过于年老的人结成伴侣的情况。研究者指出以上用例皆不精确,并要求大众最好避免如此使用恋童此一字眼。马约诊所亦指出恋童并非法律上的用语。几个恋童拥护团体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主张最低合法性交年龄应降低至他们认为合理的标准,甚至认为年龄限制理应废除,他们亦同时认为恋童不是一种精神障碍,而是一种性倾向,并要求儿童色情作品合法化。恋童拥护团体的努力没有获得公众的支持,而现今没有解散的少数恋童拥护团体的会员极少,且只能通过几个网站进行相关活动。恋童拥护团体Virtuous Pedophiles的成员的意见与其他组织相反,他们认为性侵犯儿童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并应设法提高一些恋童者的相关意识 ;Virtuous Pedophiles通常不会遭视为恋童拥护团体,因为其不赞成儿童色情作品合法化及降低合法性交年龄。反恋童行动的反对内容有很多,包括反对恋童者、反对恋童拥护团体,以及反对被视为与恋童有关的现象,比如儿童色情作品和性侵犯儿童。大部分分类为反恋童的直接行动都会涉及对性犯罪者的示威、反对恋童拥护团体提倡成人和儿童之间性活动合法化,以及反对向未成年人征求性行为的互联网用户。媒体对恋童的高度关注会导致大众出现道德恐慌,特别是与撒旦仪式和日间托儿有关的恋童事件被报导出来以后。有报导指出部分私刑杀害是为了回应公众对被定罪或怀疑儿童性侵犯罪犯的关注。2000年的英国媒体曾宣传“点名羞辱”怀疑恋童者,结果数以百计的居民纷纷上街抗议和指责疑似恋童者,最终相关抗议行动升级为需要警方介入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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