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类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股份制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农商行共组建农商银行1262家,占农信系统总机构数量的55.84%。
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应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这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同)。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农村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即不能在辖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60%。
农村商业银行不得向股东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200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江苏省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批复》(银复60号),批复同意江苏省常熟市、张家港市、江阴市率先以县级市农信社先行试点组建改制农商银行。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
2010年11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前取消资格股,不再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省级信用社联合社由全省县(市、区)级联社共同出资组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同时被赋予管理全省各个县联社的职能,对地方农商行的高管人选,有推荐和提名权。当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同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省联社之间因管理层冲突、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频现。
截至2017年四季度末,农商行不良贷款率突破3%,达到3.16%,拨备覆盖率为16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