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台诗案,发生于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为苏轼政治生涯的一次重大转折,后经多方力保,改谪黄州团练副使安置。所谓“乌台”,即御史台,因汉代御史府内遍植柏树,又称“柏台”。柏树上常有乌鸦栖息筑巢,乃称乌台。称“诗案”则主要是因诗得祸,实际上,案子也涉及十多篇文章。因为苏轼是四川眉山人,清代的张鉴编了《眉山诗案广证》之后,人们又称其为“眉山诗案”。前代文网宽松,白居易敢以当朝天子的韵事入长恨歌,宋初沿袭其风。而乌台诗案实为见诸历史记载的一次成规模的文字狱。
北宋元丰二年,苏轼由徐州移知湖州,于四月二十日到任,进《湖州谢上表》,称:“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李定等人以为“生事”是针对熙宁变法,“新进”则针对因变法而被擢用的官员,御史台官员搬出苏轼以前所写“托事以讽”的诗文,群起攻击陷害。李定、何正臣、舒亶、李宜之等人在几天之内连番向皇帝上札子与状子,弹劾苏轼,滥加罪名,欲置其于死地。神宗批示后,七月二十八日,台吏皇甫遵携吏卒急驰湖州勾摄苏轼。八月十八日,苏轼下御史台狱,二十日即遭受审问,由御史中臣李定会合谏官张操等台谏轮番鞠讯,逼迫苏轼对语涉讥讽的诗文作出交代。经过苏辙、张方平、章惇、吴充、王安石、曹太后等人的劝谏搭救,苏轼最终于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狱,囚于狱中达一百三十天。最后,苏轼由神宗敕责授检校尚书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署公事。团练副使是闲职,苏轼实质上是被贬黄州。此案牵连了一大批官员,他们大都遭贬或被罚铜。
北宋因政治腐败、因循守旧而造成了积贫积弱的局面,中叶即出现了较大的财政危机和国防危机。熙宁年间,在神宗的支持下,王安石发动了旨在富国强兵的变法运动。苏轼早在应制科时,就已经在策文中表露过变法图强的思想,但是他的变法思路与王安石大相径庭。在耳闻目睹了变法产生的一些弊端之后,他两次上书神宗,表达反对意见。在《上神宗皇帝书》中,苏轼说“今日之政,小用则小败,大用则大败,若力行而不已,则乱亡随之”,给予王安石变法以尖锐批评。后由于变法派的打压,苏轼已经觉得在朝廷无法立足,于是申请外任。于熙宁四年(1071年)任杭州通判。
在通判与之后的密州、徐州、湖州知州任上,他目睹了新法执行过程中的诸多流弊。他心中充斥着对变法派新进们轻率的不满,便将这些愤怒行诸笔端。多次上书皇帝,陈说利害,未蒙采纳。任职地方以来的托诗以讽又是泥牛入海。苏轼最终在《湖州谢表》中,他公然写到“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这就公开地明白无误地表达了自己不与当朝新贵合作的态度,表达了自己对新法“生事”的不满。而这一次上书也成为了“乌台诗案”的直接导火索
最先把苏轼作诗讽刺新法举报给朝廷的,是他的朋友沈括。熙宁六年(1073) ,沈括以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的身份到浙江巡查新法实行的情况,看到苏轼的诗稿,认为涉嫌诽谤朝政,便上呈神宗。但沈括的意见当时并未特别受重视。后来,元丰二年(1079) 七月,苏轼进《湖州谢上表》后,负责监察百官的御史台官员李定、何正臣、舒亶等人以其上表中用语,暗藏讥刺,接连上表弹劾苏轼。何正臣指其“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又以苏轼动辄归咎新法,要求朝廷明正刑赏。御史李定曾因不服母孝,受苏轼讥讽,于此案中也指苏轼有“悛终不悔,其恶已著”、“傲悖之语,日闻中外”、“言伪而辩,行伪而坚”、“怨己不用”等四大可废之罪。御史舒亶寻摘苏轼诗句,指其心怀不轨,讥讽神宗青苗法、助役法、明法科、兴水利、盐禁等政策。最终神宗下令拘捕,太常博士皇甫遵奉令前往逮人。归结起来,乌台诗案中苏轼被指定的主要罪状主要有以下四点:
苏辙时在商丘已预知消息,托王适协助安置苏轼家属,并上书神宗陈情,愿以官职赎兄长之罪。
苏轼在9月被捕后,写信给苏辙交代身后之事,长子苏迈则随途照顾。押解至太湖,苏轼曾意图自尽,几经挣扎,终未成举。捕至御史台狱下,御史台依平日书信诗文往来,构陷牵连七十余人。苏轼自料必死,暗藏金丹,预备自尽。
押解途上,苏轼与苏迈约定,如有不测,则单送鱼至牢中。亲戚送饭时,一时不察,苏轼以为将死,遂写下二诗与苏辙诀别:
后因太皇太后曹氏、王安礼等人出面力挽,曾任宋神宗宰相的王安石也说:“岂有圣世而杀才士者乎?”苏轼终免一死,贬谪为“检校尚书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前往黄州,为其文学创作生涯的重要阶段。苏辙被贬江西筠州任酒监,平日与苏轼往来者,如曾巩、李清臣、张方平、黄庭坚、范镇、司马光等29人亦遭处分。张方平和范镇罚红铜三十斤,司马光其余各罚红铜二十斤。乌台诗案于12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