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是宋代《营造法式》中建筑构件的长度的标准。《营造法式》卷四《大木作制度一》开章明义:“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宋代官式建筑所用的木材规格,按木材横断面的大小,分为八个等级,一等最高,八等最低。《营造法式》规定,木材的广度和厚度之比一律是3:2。简单说,宋代有八等木材。
《营造法式》规定,以每种规格木材本身的的广度作为长度的度量模数,就叫1材,又将1材的高度均分为15份,1材的宽度分为10份,每份为“1分”°(读如“份”)。1材、1分°的实际尺寸,随不同等级的木材的广度按比例增减。例如一等木材的广度=1材=9寸=90分,除15=6分≅1分°;而六等木材的“材”=6寸,六等木材的1分°就按比例缩小成为4分了。
“材”是宋代木材长度度量的基础(“以材为祖”),分°就是从材派生出来的。重要的木构件(如斗拱、梁、柱等)的长、宽、厚,必须用“材、分°”标明,不得用“寸、分”标明。用“材、分°”模数制标明的建筑构件,灵活性大,一套图样可用于一等材构件,也可以按比例缩小,用于二至八等材构件,只需一套“材、分°”模数;如果用“寸、分”来表示,从一等材构件到八等材构件,就须要八套尺寸了。宋代建筑,已经发展得十分复杂,以一座四等三开间的殿堂为例,斗拱、昂、梁柱、枋额等等,共有二千多构件,而且环环相扣,需要大量的构件图样;好在这套构件图样的“材分°”模数,可以套用用于一等材料建筑的十一开大殿,二等材建造的第二等建筑,以至用在第八等的小亭子,无需八套不同的数字了。
宋代官式建筑用木材的八等规格和相应的材、分°,列表如下:
材、分°模数制多用于大木作中复杂而又环环相扣的部件,如斗拱、梁、柱等:
其他单纯的木构件,仍用尺、寸标明,而不用材、栔、分°模数制,如“日月版长四寸,广一寸二分”。
“材分°”模数制并非始于宋代,梁思成考察唐代、辽代建筑遗物,发现其斗拱的广度、宽度和广宽比,和《营造法式》中的木材规格十分接近,认为在唐代已经“以材为祖”了。
《营造法式》中还使用一种附加度量:“栔”“栔广六分°,厚四分°”有些木制部件,一材的广度还不够,还要多加一栔;一材一栔叫做“足材”,例如华栱就是一种足材栱(广21分°)。
从明代开始,斗拱越作越小,用材的等级比宋代下降了4到5级,明初重要的十一开间的太和殿,经测量斗口厚度仅有4寸,相当《营造法式》规定的用于小亭榭的八等材;湖北武当山紫霄宫的斗口测得2.5寸。清代建筑,缩水更多,故宫中和殿斗口,仅得2.5寸,只合宋代“等外材”;木材截面的广厚比也由3:2趋向于1:1;其原因是楠木短缺,难得截面大的木材。
由于清代官用木材的宽、厚以及宽厚比都偏离宋代规格太远,《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清式营造则例》等官方文件已不用“材分°”模数制,另创斗口模数制了。
宋李诫 《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 第71-73页 中国书局 2006 ISBN 7-80568-974-1/K